成都大學學生會章程

成都大學學生會章程是成都大學學生會制定的章程規定,該校各學院(部)學生分會要遵守。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都大學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民眾組織,是該校黨領導和共青團指導下的民眾團體。本會定名為成都大學學生會,校學生會領導本會日常工作。本會的上級領導機構是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權利屬於全體會員,會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發揮作為全校學生與學校黨政領導,各部門之間聯繫的紐帶和橋樑作用;圍繞和配合學校的中心工作,積極開展以成才為目標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及一切有益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學習活動、文化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協助學校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加強學生會自身建設,加強同兄弟院校的聯繫、交往和友誼;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全校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我黨的領導,積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該校各學院(部)學生分會、各校區學生分會是成都大學學生會的組成單位,各班班委會是學生會的基層組織,接受各學院(部)、各校區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在各學院(部)、各校區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是四川省學生聯合會(副)主席單位、成都市學生聯合會(副)主席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該校在籍全日制學生,入學後未有特殊聲明者,即認為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督、討論、建議和批評本會工作的權利;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在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本會提出申訴的權利;(四)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成都大學學生會的組織機構

第一節 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構是校學代會學生委員會,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

第九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校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產生校學代會學生委員會常委和委員;

(五)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其他應由學代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每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如學生委員會常委一致認為有必要,且贊成票數超過常委人數的2/3,由常委會提交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報請校黨委審批無異議,可臨時召開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負責在全校範圍內領導和協調學生會工作,代表會員參與學校有關學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參加學校有關學生工作的會議。

第十二條 校學代會的代表名額按各院(部)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具體產生辦法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決定。

第十三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負責組成的籌備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有罷免學生會任何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常委的權利;

(三)有監督和質詢學生委員會常委會和學生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四)有向學生委員會常委會反映同學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是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學生委員會新任委員由校學生會提請現任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代表學代會對相關決議和議案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審議學生會的重大決定,經費預算等事宜的權利;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為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執行委員會委員,常委會常務委員的權利;

(四)有審議和批准校學生會工作報告的權利;

(五)有監督和質詢學生委員會學生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六)有向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的義務;

(七)有定期向學生委員會反映同學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學生委員會委員辭職、卸職由校學生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請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委會負責召集,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超過總人數的1/2方可開會。

第二十條 學生委員會的選舉和決議實行舉手表決制,贊成票數超過到會委員的2/3時視為通過。

第三節 學生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是學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由除校學生會辦公室主任外的校學生會各中心主任、副主任組成,由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因故不能召開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負責執行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議案,並及時將執行落實情況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進行匯報。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監督和指導各學院(部)學生分會、各校區學生分會工作的權利;

(二)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反映情況的權利;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常委和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權利;

(四)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匯報執行落實情況的義務;

(五)有向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提交工作報告的義務。

第四節 學生委員會常務委員

第二十四條 學生委員會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常務委員會由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和經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其他常委組成。常委必須首先被選舉成為學生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五條 學生委員會常委的權利和義務:

(一)審議學生會的工作計畫和有關決議;

(二)審議學生會的各項工作條例及規章制度;

(三)審議學生會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執行情況;

(四)審議學生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對學生會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研究和決定該校各級學生會人事任免案;

(七)對該校各級學生會成員有監督權,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報請上級黨團組織審核通過,可任免各級學生會成員;

(八)有定期反映同學意見的權利和義務;

(九)有通過常委會對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質詢的權利;

(十)有向學院(部)學生代表匯報工作的義務。

第五節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主席是校學生會的最高領導者和協調者,對校學代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主席、(副)主席由四人組成,其中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八條 主席、(副)主席必須是校學代會代表,並由學代會差額選舉產生。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新的人選報上級黨團組織審議,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主席、(副)主席職權:

(一)負責制定校學生會全年工作計畫並領導完成校學生會日常工作和有接受常委會委託參加學校有關學生工作會議的義務;

(二)統籌,協調並指導全校各級學生會工作;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批准或否決各級學生會組織的提案或決議;

(四)負責召開,參加學生會工作的有關會議

(五)(副)主席協助主席搞好各項工作,有代行主席委託職權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義務:

(一)有接受常委會委託參加學校有關學生工作會議的義務;

(二)有接受代表監督,質詢的義務;

(三)有每年述職的義務;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託職權和領導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該校學生會設立校學生會秘書長,負責指導學生會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校學生會秘書長由該校共青團組織負責指導學生會工作的同志擔任,實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條 校學生會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請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因故不能召開時,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校學生會秘書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質詢、監督和指導各級學生會工作的權利;

(二)有在校學代會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該校學生會的權利;

(三)有審議和查閱校學生會各類檔案和經費預算的權利;

(四)對各級學生會的人事任免案有建議權;

(五)有對校學代會進行工作報告的義務;

(六)有對學生委員會及其常委會、校學生會主席團進行述職的義務;

第六節 各學院(部)學生分會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條 各學院(部)學生分會主席是本級學生會組織的最高領導者和協調者,對本學院(部)學代會和校學生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 各學院(部)學生分會主席、(副)主席編制由本級黨團組織充分考慮和醞釀後決定,報校學生會備案,但不得超過校學生會主席團編制。

第三十八條 各學院(部)學生分會主席必須是學生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必須是本學院(部)學代會代表,並由本級學代會差額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各學院(部)主席、(副)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式是:由現任主席經充分醞釀後提名新的主席候選人名單並形成提案,報本級黨團組織研究通過後,提交學生委員會常委會進行任免。新的主席人選確定後由主席醞釀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單或免職名單並形成提案,報本級黨團組織研究通過後,提請學生委員會常委會進行任免。

第四十條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新的人選報本級黨團組織審議,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各學院(部)學生分會主席、(副)主席職權由本級黨團組織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學生委員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或學代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並由校學生代表大會通過,校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校學生代表大會,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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