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理學院章程

成都文理學院(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簡稱“成都文理”,是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始建於1999年4月,2004年四川師範大學文化傳播學院和四川師範大學國際商學院合併為四川師範大學文理學院,並通過教育部批准為獨立學院;2014年5月經教育部批准在原四川師範大學文理學院基礎上轉設並更名為成都文理學院。截至2015年3月,學校擁有洪河和金堂兩個校區,占地面積1678畝,在校學生20000餘人,擁有專任教師1119人。截至2016年6月,學校開設18個二級學院,開設34個本科專業,24個專科專業。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明確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及舉辦者、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院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教育廳,學院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院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

第三條學院名稱:成都文理學院(簡稱:成都文理),學院英文名稱: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學院英文名稱縮寫:CDCAS。

第四條學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東洪河大道中路351號,郵政編碼:610101。

第五條學院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具獨立法人資格。

第六條學院由成都星億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舉辦。舉辦者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辦學宗旨和定位

第七條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創辦學生滿意的學校,培養社會滿意的學生”辦學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兼具人文、科學、職業素養的套用型人才,努力建設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套用型大學。

第八條辦學定位:堅持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行業和基層。辦學層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全日制專科教育。學科門類:學科結構以人文與社會學科為主,適度發展理工學科。辦學規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穩定在16000人。

第九條院訓、院歌、院徽

院訓:博文明理弘毅篤行;

院歌:文理學子之歌;

院徽:由英文字母“A”“S”,中文“今”,捧起的雙手,以及上下開啟的圓形圖案構成。“A”“S”是“Arts”、“Sciences”兩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體現“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辦學理念。“今”意涵“只爭朝夕”“與時俱進”的學院精神;捧起的雙手,上下開啟的圓形圖案,象徵各界對學院的關懷呵護,以及學院開放、包容的胸懷。

第三章

舉辦者和學院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學院是經教育部審批的獨立法人機構,國家保障學院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舉辦者以參加學院董事會形式,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二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推選學院首屆董事會成員;

(二)通過學院董事會參與學院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

(三)通過學院董事會審定學院財務預、決算;

(四)查閱學院董事會記錄,並了解教學、管理、財務狀況;

(五)對院長、副院長人選提出建議;

(六)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院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保證基本辦學條件達到國家的相關標準。

(三)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四)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依法自主獨立辦學,根據社會需求和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各專業招生比例;

(二)擬定學院內部機構設定方案,任免內設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三)招收學生並實施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依法自主開展國際文化交流和合作辦學;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學院董事會會議決議;

(三)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確保學院章程和發展規劃目標的實現;

(五)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董事會

第十六條學院設立董事會,學院董事會為學院最高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薦產生。董事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符合法律規定,其變更、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學院董事會由舉辦者、院長、教職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學院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按照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學年召開2次會議,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應於7天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闡明授權範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但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確認、變更、罷免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解聘院長;

(三)修改學院、董事會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和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第十九條董事會履行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院董事會章程、學院章程,批准學院基本管理制度;

(二)確定、變更、罷免學院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審批學院的機構設定方案、人員編制方案和分配製度方案;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等;

(八)對學院領導班子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實行離任審計;

(九)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院長

第二十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設院長1人。院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與黨委書記共同負責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議;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二條院長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副高級以上(含副高)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或管理系列專業技術職稱、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熟悉高等教育教學業務,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三)為人正派、作風民主、辦事公正;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二十三條院長由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四條院長任期為4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報審批機關同意後也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院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在辦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長職責的;

(三)學院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於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辭職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第二十六條院長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暫行委託副院長代理行使職權,直至董事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學院實行院務委員會議制度,院務委員會議是院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院長召集並主持。參加院務委員會議的為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院長助理和學院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院長可邀請學院董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

院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傳達、研究貫徹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決定由院長提交的有關學院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討論由院長提交的學院工作中重大問題及方案;

(四)研究審定學院出台的有關重要檔案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規章制度;

(五)研究決定院長認為應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節 學院內設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院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教學、科研、財務、人事、學生、設備、信息化建設、後勤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職能部門和機構,為教學、科研服務。

第二十九條學院實施院系二級管理。

第三十條學院設立圖書館、實驗中心等教學輔助單位,並設定相應的管理崗位。

第三十一條學院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設立教學質量監控機構,並配備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二條學院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設立校友會等一些專門工作組織委員會,各委員會按其工作規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學院學術機構

第三十三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院學術委員會由院領導和本院的專家、教授組成,以專家、教授為主,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選在民眾推薦基礎上由院長與書記協商後提出推薦名單,由院務會討論決定。院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2/3。

(二)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其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工作需要時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院長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確定。院學術委員會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充分發揚民主,傾聽專家、教授的意見,按規定作出決定。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院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三)審議學院科學研究立項,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審議學院學術梯隊建設方案;

(五)受理學術爭議;

(六)審議和處理其他與學術有關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核人才培養方案,評審教學成果,研究諮詢學院的學科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審議諮詢學院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教學指導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院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院內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聘任、管理辦法,審核院內專業技術職稱申報,決定院內專業技術職稱相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和授予學位,審議院內學位導師資格。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工作規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院確定,報省政府學位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在學術委員會與教學指導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關係中,學術委員會是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的核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五節 人員編制

第三十八條學院按照國家規定和學院的管理模式,配備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行政管理與師生服務工作人員,建立相對穩定的教學、管理及服務隊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院經費來源於舉辦者投入、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贈等。學院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校資產總額1,324,568,770.65元。

第四十條學院的辦學資金,包括備用流動資金,主要用於學院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學科研活動,招生宣傳,就業指導和其他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四十一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教學管理與教學改革

第四十三條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立足自身發展,設定和調整專業。牢固樹立教學的中心地位,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四條按照高素質套用型複合型人才培養目標,加強課程建設,調整和改革傳統的課程體系。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把素質教育融入到專業課程和普通文化課程中,延伸到課外活動中。加強實踐教學,積極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第四十五條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負責督察學院日常教學活動,加強教學過程管理。

第四十六條實行教學督導制度、聽課制度、評教制度、教學督查制度,確保教學質量穩中有升。

第七章

科研工作與對外交流

第四十七條堅持以需求和創新為導向,大力開展科研(創作)活動,尤其是針對本院具體情況和問題的院本研究、套用性研究。

第四十八條積極開展與省內外高等學校、各種企事業單位、協會及國際的合作與交流,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

第四十九條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廣泛開展科學普及,為社會提供形式多樣的教育服務。促進教學,不斷增強服務地方、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八章

黨組織及群團組織

第五十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學院黨委在學院發揮政治核心、保障監督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確保學院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發展規劃、幹部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教學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項決策,支持董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建立黨委與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完善黨委與行政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十二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證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五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五十五條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五十六條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學生會是大學生自己的民眾性組織。學生會應配合共青團組織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七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准。

第五十八條學院的共青團、學生會以及學生社團組織要按照各自的章程並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九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九條教師承擔教書育人的使命,應忠誠於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為人師表。要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尊重人權。嚴格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條學院致力於建設一支政治合格、人員精幹、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特色鮮明、相對穩定的深諳高等教育規律的、具有崇高職業素養和開拓創新精神的教師隊伍。

第六十一條學院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尊重和保障教師在教學、研究和學習等方面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探索自由。

第六十二條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六十三條學院實行聘任制。學院與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簽訂聘任契約,其內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崗位、工資報酬和權利義務等事項。學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

第六十四條學院每年對教職員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根據學院發展需要和相關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學院建立教職工校內申訴渠道,健全教職工權益的救濟機制。

第六十六條學院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按照1:200師生比配備專職輔導員隊伍。

第十章

學生

第六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成為具有人文、科學、職業素養,理論知識紮實、實踐套用能力過硬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六十八條學院堅持“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積極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三育人”活動。

第六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所規定的權利、遵守相應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十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國家統一招生計畫安排,面向全國招收合格學生。學院招生簡章和廣告按規定上報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機關備案。

第七十一條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並嚴格進行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和學院的實施細則,學院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畢業生頒發成都文理學院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生通過自主擇業和學院推薦就業,學院努力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七十二條學院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學生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人文、科學、職業三位一體綜合素養”和實踐能力全面發展為基本培養目標。

第七十三條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院的民主管理和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維護學生代表大會參與學院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實施監督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一)學生代表大會性質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在學院黨委領導、學院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二)學生代表大會構成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既要體現先進性,又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則。正式代表由基層單位選舉的代表和院學生會的代表構成;代表應是學院全日制在校學生,是學生中的優秀分子;應包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少數民族學生,院、系兩級學生會及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社團主要學生幹部,先進集體(先進團支部、優秀班級、優秀寢室等)的代表和先進個人(曾獲院級及以上榮譽的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其中,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原則上不少於代表總數的25%;女生代表原則上不少於代表總數的40%;少數民族代表原則上不少於代表總數的5%;學生幹部原則上不少於代表總數的70%。(三)學生代表大會會議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代表會議,由院學代會委員會召集。如果院學代會委員會2/3以上委員或者1/3以上院學代會正式代表聯名提案,經院黨委同意後,可提前或延後召開代表會。

會議召開時若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10%,則大會須擇期舉行,否則視為無效。決議需至少50%同意方視為通過;重大決議需至少2/3同意方視為通過。

第七十五條學院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進行獎勵或者處分。學院實行申訴制度,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委員會,並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向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六條學院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辦學性質時,須經學院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舉辦者或者出資者時,要按相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七條學院分立、合併,或者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繼續開展活動時,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經過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會核准,併到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學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它情形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九條學院終止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併到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八十條學院終止時,應當通過轉校、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八十一條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八十二條學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八十三條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中用於返還舉辦者的部分,按舉辦者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構核准後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學院董事會2/3成員同意方可通過。修改後的章程,經學院審批機關核准,報學院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八十五條學院根據本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辦法和細則。凡學院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學院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應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遵照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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