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文
1、適用的船舶
要求參加該強制性船舶報告制的船舶:24米及以上的漁船、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以及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1章規定的客船。
2、適用的地理範圍及相關海圖的編號及版本
地理覆蓋範圍是以船舶交管中心(VTS, 地理位置為37023′.65N,122042′.12E)為圓心,半徑24海里的水域。 相關海圖:中國版海圖1305、35001和12110號。海圖參照世界測量系統(WGS84)基準。
3、報告格式、報告時間和位置,受理報告機關,可提供的服務
3.1格式
船舶報告制格式採用IMO A.851(20)號大會決議附則中所規定的格式。
A 船名、呼號和國際海事組織編碼(若適用)
C或D 位置(緯度和經度或相對於陸標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發港
I 目的港(可選)
Q 缺陷及限制(拖船應報告其拖帶長度及被拖物名稱)
U 總長及總噸
3.2報告內容及地理位置
3.2.1船舶進入船舶報告制水域內應報告3.1項中的信息;如船舶駛離該水域則不要求報告。
3.2.2船舶駛離報告制水域內的港口時,應報告其船名、船位、駛離時間及目的港。
3.2.3船舶抵達報告制水域內的港口或錨地時,應在靠泊後或抵達後報告其船名、船位和抵達時間。
3.2.4在報告制水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時,船舶應立即報告事故的種類、時間、地點、損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並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其它信息。
3.3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威海海事局,呼叫名稱為“成山頭VTS中心”。
4、向船舶提供的信息及應遵守的程式
4.1成山角VTS中心將視情況為參加報告制的船舶提供諸如衝突船舶交通、異常天氣情況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4.2船舶應在VTS指定的頻率上保持守聽。
5、報告制要求的無線電通訊,傳送報告的頻率和應報告的信息
5.1 成山角VTS中心的工作頻道: 工作頻道:08頻道 備用頻道:65頻道 呼叫頻道:08頻道
5.2報告制所用語言為中文或英文。所有直接印字電報及無線電話通訊,均應按規定格式採用航海通訊用語。
6、報告制水域內實施的規定和規則 為實施作為締約國對其生效的國際公約,中國已採取了適當的措施,包括視情況進行了國內立法和通過國內法律頒布規章。實施的相關法律還包括履行《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73/78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等公約的國內立法及規定。
7、支持報告制運行的岸基設施
7.1 成山角VTS中心的系統組成有:雷達系統、VHF通訊系統、VHF-DF系統、信息處理和顯示系統、信息傳輸、記錄、重放系統及水文氣象感測系統。其功能為:數據收集與評估、信息提供、助航服務、支持聯合行動。
7.2 成山角VTS中心保持24小時不間斷值班。
8、岸基機關的通訊設施發生故障時的替代通訊手段 成山角VTS中心的每一個頻道均為多接收器冗餘設計。船岸通訊替代方式為高頻(單邊帶)、電傳(傳真)、電子郵件或行動電話。
9、對未能遵守報告制的船舶應採取的措施採取與國際法一致的適當措施確保報告制的實施。
二、山東省舉行實施情況發布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於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山東海事局負責同志介紹《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線制(2015)》和《成山角水域強制性船舶報告制(2015)》修訂內容及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