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地區文物普查隊於1987年首次發現了該遺址。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於1990年至1992年,分兩個階段進行了全面挖掘,揭露遺址面積2,400平方米,發掘出15000餘枚漢簡和17650件各類實物。懸泉置遺址是一座方形小城堡,門朝東,四周為高大的院牆,邊長50米,西南角設突出塢體的角樓。塢牆系用長、寬、厚約40、20、11厘米的土坯壘砌而成。塢內依西壁、北壁建有不同時期的土坯牆體平房3組12間(內含一個套間),為住宿區;東、北側為辦公區房舍;西南角、北部有馬廄3間;塢外西南部建有一組長約50米,呈南北向的馬廄3間。塢外西部為廢物堆積區。
懸泉置遺址現已發掘出土的各類遺物達17650多件,其中內涵豐富的簡牘即達1.5萬餘枚,其他遺物如以質地計,有銅、鐵。漆、木、陶、麻、皮毛、絲綢、紙張、糧食、獸骨等門大類,如以用途計,則有貨幣、兵器、家具、工具、獵具、文具、服飾以及日用雜品等。像鋼箭鏃、五銖錢、鐵木工具、農具、帶鉤、陶罐、陶碗、漆木耳杯、石硯、畫板、草、葦、竹蓆、梳蓖、皮鞋、麻鞋、玩具以及大麥、小麥、青棵、穀子、糜子、豌豆扁豆、黑豆、大蒜、杏核、苜蓿、桃核、馬骨和大量毛色鮮艷保存完整的馬頭、馬腿等。
懸泉置緊靠山口,順山溝溯上盡山間,有泉水出,可供食用。因水從高台流下,懸空入潭,號日懸泉。(西涼異物志)云:“漢貳師將軍李廣利西伐大宛,回至此山,兵士渴乏,廣乃以掌拓山,仰天悲誓,以佩劍刺山,飛泉湧出,以濟三軍,人多皆足,人少不盈,側出懸崖,故日懸泉。”這次發掘後,從簡犢得知,懸泉置在西漢時名“敦煌郡效谷懸泉置”,“置”即驛站,該名在唐代仍在沿用,宋以後漸廢,無人知其名。清代以後至今,多稱“吊吊水”、“貳師泉”。
從現已揭露出來的遺址看,遺蹟結構之完整,出土遺物之豐富,遺存保存之完好,文化內涵之廣泛,實屬近年來我國考古學界的重大收穫之一。其中,有明確層位和準確紀年簡犢共存關係的西漢宣——哀帝時期(公元前73年一前1年)書寫墨跡的麻質字紙的出土;對傳統的東漢蔡倫造紙說,是無庸置疑的突破。據現有資料可以認定懸泉置遺址時代上限始於西漢武帝太始三年(公元前94年),歷經西漢、東漢,下限可至魏晉時期,前後延續近400年之久。
世界第一部環保法令
甘肅敦煌經專家考證認定,從該遺址出土的牆壁題記《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是迄今為止我國發現最早的一部關於環境保護的法規。
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位於甘肅省 敦煌市與瓜州縣之間的交界處,1987年被考古工作者發現。
在對遺址文物的整理過程中,專家發現有一塊牆皮保存較為完整,長222厘米、寬48厘米,上面書寫有一封詔書,題為《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經研究考證,專家們於近期得出結論,此詔書是我國最早的一部“環境保護法”。
專家們認定,這封詔書是西 漢平帝時,太皇太后發布的一項詔文,由安漢公王莽奏請和逐級下達給民眾的文書。文書的主體部分是月令五十條,主要圍繞保護生態環境規定了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須注意的事項,如春季禁止伐木、禁止獵殺幼小的動物、禁止捕射鳥類、禁止大興土木等,夏季則禁止焚燒山林等,秋季規定禁止開採金石銀礦等,冬季禁止掘地三尺做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