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區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保障辦法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2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15-2020年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鶴城區常住戶口居民的基本殯葬服務保障適用本辦法。按政策已經享受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的鶴城區常住戶口的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殯葬服務保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相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四條 鶴城區常住戶口居民死亡後按殯葬管理法規及其他規定火葬的,可以免除以下三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一)市內遺體接運費;
(二)火化費;
(三)第一年骨灰暫存費。
第五條 按規定享受三項基本殯葬服務免費政策的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和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還可享受下列優惠項目:
(一)在市本級合法經營性公墓購買5000元以下普通墓穴的,減免30%的購墓費用;
(二)在市殯儀館租用悼念廳的,減免30%的租用費用。
第六條 對實行樹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綠色生態葬法的,每例給予2000元的獎勵。
第七條 申請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的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死亡人員居民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社區(村)、醫院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三)屬於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的,應當提供低保證、五保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屬於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八條 申請生態葬法獎勵的,須向市殯葬事業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工作人員現場拍照,在指定地點實施。
第九條 對符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條件的,由市殯儀服務單位審核後在費用結算時給予直接減免;對實施生態葬法的,由市殯葬事業管理處給予現金獎勵。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或相關單位違規享受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的,按自動放棄死者喪葬費、撫恤金處理。
第十一條 從事喪葬費、撫恤金審批發放的工作人員不得為違規享受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審批發放喪葬費、撫恤金;違規審批發放的,責令其追回,並視情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從事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保障管理機關和受理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和附加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嚴格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