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合併
定義: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應稅合併下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公允價值,而取得資產或負債的入帳價值也是其公允價值,對於二者不產生差異,不須確認遞延所得稅。
除符合稅法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合併,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免稅合併
定義:免稅合併是指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免稅處理,即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併企業的股權交換合併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併下,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
簡單的說就是,免稅合併下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原賬面價值,而取得資產或負債的入帳價值是其公允價值,對於二者的差異,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如果是免稅合併,題目會明確說明。如果不說明,應默認為是應稅合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