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徵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

憲法徵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

如何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他國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的經驗 中國如何來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作 者: 邢益精
憲法徵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憲法徵收條款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
叢 書 名:出 版 社: 浙江大學出版社ISBN:9787308062121 出版時間:2008-08-01版 次:1頁 數:297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憲法與行政法學界的極大關注。2004年行政法年會以“修憲以後的中國行政法”為題,確定了“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子題目。
新修改的《憲法》第20條、第22條兩處提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實際上,在我國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定,但我們卻缺乏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研究。
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帶的浙江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點的博士研究生邢益精,以《論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作為他的博士畢業論文的題目進行研究。
在其論文中,通過對公共利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梳理,將公共利益概念最大的特色歸結為“抽象性”與“價值性”。“抽象性”即表現在其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入及利益的抽象性;而“價值性”則指公共利益概念涉及一個價值的判斷問題。

作者簡介

邢益精,1967年8月出生,浙江桐廬人。1989年獲得浙江大學學士學位,2003年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獲得浙江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浙江大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美國FORDHAMLJNIVERSITY法學院訪問學者。浙江省法學會憲法與地方立法委員會理事,浙江省與杭州市“五五”普法講師團成員,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先後在《法學》、《公法研究》、《政治與法律》、《浙江學刊》、《行政與法》等期刊上發表論文約20篇。合作編著法學著作《論公權力》(副主編)、《論公法原則》、《行政強制法研究》等5部,法學教材《行政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3部。參與三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課題、一項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課題,主持四項浙江省教育廳、省社聯和省法學會的重點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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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引言
第一章 何謂“公共利益”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內涵
第二節 公共利益的外延
第三節 公共利益的特徵與可能的定義
第二章 如何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節 確定公共利益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徵收條款中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
第三節 憲法中的國家任務與國家基本原則
第四節 公用中的公共產品
第五節 立法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
第六節 行政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
第七節 司法機關確定及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
第三章 他國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的經驗
第一節 美國經驗
第二節 德國經驗
第三節 法國經驗
第四章 中國如何來確定徵收條款中的公共利益
第一節 中國徵收的概念
第二節 中國徵收制度溯源
第三節 中國政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確定及困惑
第四節 中國私人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地位
第五節 解決問題的方案與建議
結語
附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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