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院[問題少年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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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院也稱少年感化院、少年教養所、少年拘留所(youth detention center),中國大陸稱為少年管教所。是很多國家犯罪或違反法律的未成年服徒刑或接受強制管教輔導的場所。對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實施矯正教育的設施。主要是對被收容者施以職業訓練和思想矯正。通過說法,講解去糾正思想和行為的錯誤,從而達到感化。 許多國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稱、收容對象和具體做法不盡相同。英國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歲犯有應受監禁處罰之罪的青少年,以矯正 、訓練青少年,鼓勵青少年的主動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為主要內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個月,最長2年(見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

基本信息

管理制度

少年感化所,也稱工讀學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

工讀學校收容13-17歲以內,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少年。這些人從常規的國小中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為常規學校教育、職業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讀學校的管理比常規學校嚴格,學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為2年。

1999年以前,進入工讀學校多為經學校報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即可強制實行。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其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學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後方可實行。

相關法律

中國大陸

年滿14歲不滿18歲,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緩的犯人因不滿16歲而不被刑事處罰,但由政府強制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 期限為1-3年。收容的少年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時,從事輕微體力勞動。

中國台灣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對於12歲以上不滿18歲的少年:

第52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它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第53條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法律規律

對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實施矯正教育的設施。主要是對被收容者施以職業訓練和思想矯正。許多國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稱、收容對象和具體做法不盡相同。英國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歲犯有應受監禁處罰之罪的青少年,以矯正 、訓練青少年,鼓勵青少年的主動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為主要內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個月,最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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