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效力。 一般認為,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 例如,《海商法》上規定的對船舶的各種優先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的抵押權。

意定擔保物權與法定擔保物權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擔保物權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則發揮作用的領域有別。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效力。一般認為,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例如,《海商法》上規定的對船舶的各種優先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的抵押權。適用該原則的情形包括:抵押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後,且留置物所有人為抵押人的情形;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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