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
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於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利益最為關心,也最能妥善處理,因而當事人之間作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實,法律自無主動加以干預的必要。
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於,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