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特徵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區別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
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於,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行為人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並因此而發生了這種結果。但是,它們更有著原則的區別: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於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因此,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於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例如,某汽車司機在雨夜行車,從一塑膠布駛過,壓死了塑膠布下的一個精神病人。司機以為塑膠布下是附近農民的稻穀,在當時的情況下他不可能預見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膠布下,這就屬於意外事件。
中國刑法態度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認為是犯罪,是由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所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因而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這時對行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要求。
法律不認為是犯罪
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儘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事件報導
民警鳴槍示警5樓男子“躺槍”
佛山警方稱涉事民警已被停職接受調查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8日下午5時許,廣東佛山禪城區深村仁和市場發生一起持械鬧事事件,民警朝天鳴兩槍示警,時隔兩三個小時後才發現,附近5樓一居民被流彈致傷死亡。目前,鳴槍涉事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
據目擊者說,死者住在五樓,他住在4樓。他描述稱,當日下午4時許,深村仁和市場多名租戶因租金問題,持棍等與管理處員工對峙。隨後,有人報警,警察趕到處理。“我看到三男一女已被警方抓住,但又有人跟警方發生推搡衝突,一名警察朝天開了兩槍。”石先生說,開槍地點就在他住的樓下。“5樓的人可能從窗台探頭出來看,被子彈打中了。”他說,到了晚上7時許,死者的家屬回到家才發現,後報警。
8日晚,死者的大哥夏先生接受採訪時稱,當晚7時許,死者的二哥回到出租屋,發現弟弟倒在窗台旁的血泊中,上身沒穿衣服,下身穿著長褲。“鼻子、口、耳朵都流血了,頭部下方的地上也全是血。”
據了解,死者是某裝修公司的水電工。其多名親屬介紹,死者來自江西九江武寧,兄弟幾個均在佛山某裝修公司做水電工,“他(死者)有一個女兒。”
“附近有學校,平時人來人往的。”有街坊對於警方為何鳴槍,表示不理解。
9日凌晨,禪城公安通過微信公眾號通報稱,8日16時22分許,110接報警稱,禪城區深村仁和市場有人持械鬧事。同濟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為及時制止事態進一步惡化,處警民警朝天鳴兩槍示警,之後將4名涉事租戶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當時,現場未發現有人員死傷。
確認死者系流彈致傷
19時53分,110再次接報,稱深村仁和東諸公大街5巷1號5樓出租屋內有一人倒地死亡。經了解,約19時許,家屬發現該名男子倒在住所內,且身上有血跡。經法醫檢驗,初步確認死者系流彈致傷。
接報後,禪城公安分局主要領導到現場做好善後工作;檢察機關同時介入調查。目前,鳴槍涉事民警已被公安機關停止執行職務,接受進一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