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惡意抗辯票據法上規定不能作抗辯事由的目的在於保護票據善意持有人的權利,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則票據法對之不予保護。票據的取得應遵守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惡意抗辯,指的就是票據債務人可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進行的抗辯。比如,甲因一項買賣而簽一張票據給乙,後該買賣解除,甲當然可以買賣解除為由對抗乙,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間的票據關係中存在著這種抗辯事由,還仍然接受乙對該票據的轉讓,則丙對票據的取得屬惡意取得,甲因此可以同乙的買賣已經解除為由對丙進行抗辯。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後才發現其前手與票據債務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則該持票人對票據的取得不屬於惡意取得之列,票據債務人不能對之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