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食品衛生許可職責。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擬訂衛生和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等有關標準與規範的事務性工作,以及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4、將衛生系統內教育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以及行政審批受理、技術評估、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5、將衛生行業業務諮詢、行業調研和統計分析、決策論證、資產項目評估等技術服務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劃入的職責
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局。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衛生、食品安全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
(二)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職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擬訂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合理配置衛生資源。
(四)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規劃、規範和措施。
(五)擬訂婦幼衛生(含母嬰保健)工作規劃、規範和措施,貫徹執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準入制度,綜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
(六)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七)擬訂全市醫療衛生機構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範服務行為。
(八)組織實施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實施基層衛生人才學歷教育,組織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套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九)依法監督管理全市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協調全市無償獻血工作。
(十)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人事、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
(十一)指導、監督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二)擬訂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信息。
(十三)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建設。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愛國衛生工作。
(十六)協助市委保健部門做好乾部保健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許岸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鄺文副局長:分管醫政、基層衛生、婦幼保健、醫療事故鑑定、120急救指揮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陳柏培副局長:分管人事、黨群、計畫生育和粵港澳醫療衛生合作工作。
賴蓉副局長:分管衛生法制、衛生監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劉慶榮副局長:分管中醫、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應急、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楊小敏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分管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和醫療衛生投訴監管中心工作。
黃潔秋副局長:分管辦公室、信訪和安全生產工作。
童振輝副調研員、黨委委員:分管規劃財務工作。
局領導按工作分工歸口負責管理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全市衛生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資產管理、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人事科(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人事、衛生部門制定的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本局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檔案管理,以及衛生系統知識分子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工青婦群團和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監管衛生事業經費、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範服務行為;指導基層衛生機構的建設;負責本局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指導衛生信息化和負責衛生統計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公共衛生監督科。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系統法制宣傳教育;指導衛生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指導、監督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承擔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
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六)疾病預防控制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突發公共衛生、恐怖事件,核輻射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建全市監測和預警系統,組建衛生應急隊伍,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預案培訓和演練;培訓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指導各縣(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開展突發事件的預防救治工作。
(七)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科。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和婦幼衛生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保健政策的落實;指導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準入監管,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監督醫療保健機構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質量。
(八)醫政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的準入管理;組織實施執業醫師的準入管理及護士註冊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指導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協助做好乾部保健工作。
擬訂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層衛生人才學歷教育;組織實施醫學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指導醫學重點專科、特色專科建設;承擔醫療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指導醫學院臨床教學基地建設。
(九)中醫科。
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監督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醫療機構,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組織中醫藥科研課題的協作及攻關,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