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專利申請工作,提升專利申請質量,促進自主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提高國外專利擁有量,促進公眾對專利制度的了解和運用,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08〕11號)和《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粵知協〔2007〕10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址申請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共同專利申請人中的第一申請人應為上款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申請資助的專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一定的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規劃與導向。列入各級政府計畫的科技項目和專利技術實施項目申請專利的,可優先獲得資助。
第四條 由市政府給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範圍:
(一)國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費,國內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費;
(二)提出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縮寫)國際專利申請並取得國際檢索報告的;
(三)在校學生參加地級市以上各類發明創新大賽的作品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資助標準按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及其代辦處開具的繳費收據的實際發生額;
(二)依照PCT規則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取得國際檢索報告之後一年內,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資助20000元人民幣,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資助10000元人民幣;
對國(境)外專利授權後的資助按《關於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財政廳國(境)外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的通知》(粵知〔2007〕72號)辦理。
(三)在校學生參加地級市以上各類發明創新大賽的作品申請專利的資助標準為委託本地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所發生的代理費,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和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的實際發生額。
第六條 惠州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對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按全年受理、定期審核辦理的原則,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審核辦理一次。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專利申請費資助的,應自收到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申請實質審查費資助的,應自提出實質審查要求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上述第五條第(一)、(三)項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及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費用收款收據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及其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和請求書首頁複印件(原件備查);
(四)個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原件備查)或暫住證複印件(原件備查);
(五)在校學生提供本人學生證複印件(原件備查)。
第九條 申請PCT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PCT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發出的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檔案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個人申請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原件備查),單位申請的須提供有效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原件備查)。
第十條 惠州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安排的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的額度制訂當年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計畫,資助總額控制在年度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中用於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額度範圍之內;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已資助的資金全額追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二)不屬於資助範圍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
(四)專利申請權有爭議的;
(五)專利權有爭議的;
(六)已獲得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的;
(七)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三條 對年申請、授權、發明專利總量或年申請、授權、發明專利的增長幅度位居全市前列的專利申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29日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暫行辦法》(惠府〔2001〕5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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