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惠州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惠州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11月23日十屆10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批號

第65號

市長: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規範惠州市惠城區(以下簡稱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市區城市道路(含內街小巷)的日常清掃保潔費用由市和惠城區兩級財政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

第四條

市區橋東街道辦事處、橋西街道辦事處、江南街道辦事處、江北街道辦事處、河南岸街道辦事處、龍豐街道辦事處、惠環街道辦事處(含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小金口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以及陳江街道辦事處、水口街道辦事處和惠城區其他鎮(以下統稱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實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開徵時間,由惠城區政府報市物價、財政、環衛等部門核准並按規定程式辦理收費許可手續。

第五條

市區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市環衛部門職責:

1. 負責組織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主要街道兩側經營性門店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

2. 負責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生活垃圾的運輸。

3. 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焚燒、填埋等無害化處理。

4. 負責核定、調整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結算工作。

5. 負責市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政策性減免審批。

6. 負責監管各鎮(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公司和環衛清潔公司的環境衛生作業情況。

7. 負責處理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事宜。

(二)惠城區政府職責:

1. 負責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內街小巷兩側的經營性門店、沒有形成小區物業管理的居(村)民住戶(含自住自管小區、治安小區、城中村村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

2. 負責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至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並按規定標準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交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費。

3. 負責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環衛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的日常工作。

(三)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已由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戶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原則上由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小區物業服務公司不願承擔的,由市環衛部門負責或由市環衛部門委託有資質的保潔公司負責。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單位或代收費單位收費時,應統一使用稅務票據。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方法。

(一)市區範圍內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按自來水消費量係數折算法計入水價徵收(處理成本為163.44元/噸)。由市環衛部門委託市自來水總公司或者其它負責供水的自來水公司(以下統稱城市供水企業)收取。具體徵收類別、折算係數、標準見下表:

惠州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惠州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二)對居(村)民生活用水戶實行收費上限,具體計費辦法待市區居(村)民用水全面實行抄表到戶後再行制定。

(三)對經營服務性的單位、門店實行收費下限。有獨立水錶,月用水量低於20噸的按20噸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用水量高於20噸的按實際用水量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安裝獨立水錶的,每月按15元標準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或市環衛部門委託鎮(辦事處)環衛機構上門徵收。因暫時歇業的原因導致無用水量產生的非獨立水錶的單位、門店,可在歇業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環衛部門提出免交歇業期間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經核准後可免交歇業期間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採用自供水的單位或個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環衛部門或惠城區政府處理的,由市環衛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鎮(街道辦事處)環衛機構按每噸163.44元的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上門徵收。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一)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原則上以城市供水企業劃定的供水分類為基礎核定。星級酒店的劃定以市旅遊主管部門核定的星級為準。

(二)工業企業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1. 以《工商營業執照》中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2. 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

3. 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核定。

(三)部分以自來水為主原料或用水量與垃圾產生量係數偏離較大的工業企業,可向市環衛部門申請核准後,按符合實際的用水類別核定。

第十條

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或更改成居民類、機關事業單位類、經營服務類、特種行業類、星級酒店類的單位和個人,直接到城市供水企業申報。

(二)工業類用戶申報程式:

1. 到城市供水企業領取申請表格。

2. 到市環衛部門申請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類別。

3. 將經核准的申請表格交回城市供水企業。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烈屬、農村五保戶、城市孤寡老人、城鄉低保對象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復員退伍軍人醫院等)和市區所有中國小校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憑有效檔案資料,報市環衛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手續;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減免,由市環衛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市財政專戶。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所在鎮(街道辦事處)環衛機構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惠城區財政專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市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等與環境衛生有關的費用支出。城市供水企業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總額的1%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支出管理。

(一)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分成及支出管理。

1.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構成比例以及市與惠城區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市級與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分成比例為:扣除稅收、城市供水企業代征手續費、居民區除“四害”費後,按市75%、惠城區25%的比例分成。

2. 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費年度收支計畫(含各物業小區收集經費及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市環衛部門編制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3. 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年度收支計畫,由惠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編制送惠城區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惠城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4. 物業小區住戶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負責上門收集的,其收集費用由市環衛部門核實後,按每戶每月3.5元核撥給負責收集生活垃圾的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上門收集物業小區住戶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費用由市環衛部門列入年度收支計畫。

(二)市區八個街道辦事處外鎮、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支出管理。

1. 由惠城區政府安排用於所在鎮、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其年度收支計畫由惠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編制送惠城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惠城區政府批准實施。

2.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總額扣除相關稅費後的3%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經費,由惠城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部門。

3. 除“四害”費用由惠城區政府參照市級標準確定。

4. 物業小區住戶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負責上門收集的,其收集費用由所在鎮(街道辦事處)核實後,按每戶每月3.5元核撥給負責收集生活垃圾的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上門收集物業小區住戶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費用由惠城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列入年度收支計畫。

5. 相關鎮(街道辦事處)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環衛部門核准後由惠城區財政部門扣除相應生活垃圾處理費,並由城區政府委託相關單位將生活垃圾送至市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市和惠城區審計、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加強對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對擅自變更用水性質、收費項目及標準,截留、挪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區環衛服務費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惠府令第34號)、《陳江、水口街道辦事處環衛服務費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惠價〔2008〕13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後,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環衛服務收費停止徵收。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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