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上級及縣委、縣政府,上級及保密委員會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指示。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職能。
3、制訂縣保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向縣委、縣政府和保密委員會及上級保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4、制定或者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保密制度,負責有關保密法規、規章的宣傳。
5、指導、監督、檢查縣黨政機關、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保密工作,監督檢查《保密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度的實施。
6、組織開展全縣的保密監督檢查和技術檢查。
7、督促有關部門對發生的泄密事件進行查處,參與或者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泄露國家秘密事件採取補救措施。
8、組織、指導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全縣宣傳教育工作計畫,編印保密宣傳材料,審定宣傳教育的內容。
9、制訂縣保密幹部和經管國家秘密人員、計算機網管人員的保密培訓計畫,指導有關部門開展保密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10、制訂縣保密技術發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上級保密組織制訂的保密技術裝備配置標準,督促有關部門配備。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