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共和國最年輕的自治州,長江中下游唯一的少數民族自治州,也是湖北省唯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地區。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下轄8個縣市法院和49箇中心法庭(含剛剛恢復的官店法庭)。全州兩級法院共有在編幹警、職工837名。其中,在編幹警764名,招聘人員73名,具有審判資格的572名。州中院有在編幹警98名,招聘人員35名。轄區國土面積2.4萬平方公里,總人口381萬,其中土家、苗、侗族等28個少數民族占52%。州中院新一屆領導班子上任後,在深入調研、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提出了“政治建院、業務強院、廉政治院、科技興院”的十六字建院方針,政治建院的核心就是要把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自覺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絕不能有絲毫的動搖和含糊;業務強院要達到的目標是立案及時準確、裁判公正高效、執行迅速有力、管理嚴密有序;廉政治院是通過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肅查處,整肅純潔法官隊伍,力保隊伍不出問題;科技興院就是要不斷提高審判工作的科技含量。本屆領導班子在五年任期內履職興院的總體工作思路是,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突出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這三個重點,在全面抓好各項工作的基礎上,五年內每年都要有一個側重點,第一年抓教育,第二年抓管理,第三年抓獎懲,第四年抓調整,第五年抓總結,現已取得初步成效。全州兩級法院每年平均審結各類案件兩萬餘件,在打擊刑事犯罪、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化解矛盾糾紛、促進依法治州、解決執行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在運用審判職能、調節各種社會關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方面起到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主要職責
州中級人民法院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州委領導和州人大常委會及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理法律、法規規定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和交辦的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的二審程式,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抗訴和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
(六)審理告訴、申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
(七)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八)根據《 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九)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並應當由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指導協調全州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一)對審判和其它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的方法、措施和建議,針對審理案件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指導全州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和聘用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全州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基層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
(十三)指導全州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搞好槍枝彈藥、車輛、服裝等裝備的配備、管理,指導和加強全州人民法庭的建設;
(十四)指導全州法院的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五)負責全州法院監察工作;
(十六)承辦黨委、人大和上級法院交辦以及其它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辦理院審判委員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項;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主管文電、秘書、文印、督辦、機要、密碼、保密、統計、檔案等工作;研究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組織對法律法規提出修改意見的座談、建議收集、整理上報,編髮《法院情況反映》、《情況簡報》,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調研等工作。
(二)政治部(內設人事科、教育培訓科):負責全州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搞好全州法院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州法院的教育培訓工作;按照《人民法院獎懲辦法》審批和向上級人民法院呈報全州法院系統記功單位和模範、記功人員,表彰先進,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經驗;負責全州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核與呈報工作;協助編制部門管理全州法院編制、人民法庭設定與變更和進入審批工作;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辦理院機關各類人員考察、考核、調配、任免、工資、福利、出國政審、法官等級評定與晉升和辭職、辭退及離退休幹部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事項。
(三)立案庭:負責中級法院辦理的各類刑事自訴、民事、行政、告訴、申訴案件的審查立案;對審判管轄發生爭議的案件負責協調或指定管轄,處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提出的管轄異議;對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的來信、來訪;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決定案件受理費的預收和減、免、緩的呈報;對中級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審判流程管理;負責辦理告訴、立案工作的有關事宜。
(四)刑事審判第一庭:審理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犯罪案件;辦理其它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審理全州各基層法院判處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抗訴、抗訴案件和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其它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房產、不動產(宅基地使用權、其它土地使用權、林木、水利、其它不動產糾紛)、損害賠償、相鄰權糾紛、勞動爭議等一、二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二審管轄的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的債務糾紛;有關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等案件和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辦理其它有關經濟審判工作事宜。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權、名譽權、人身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新類型民事案件。
(九)行政審判庭:審理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審理全州各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訟行政案件,辦理其它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十)審判監督庭:審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再審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的案件;複查交辦的案件;審理檢察機關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各類再審案件;負責再審案件的交辦督辦工作;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後當事人提起抗訴的案件;辦理審判監督的其它工作。
(十一)執行局(內設執行裁決庭和執行實施庭):統一組織、使用全州法院執行力量,協調全州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執行內容的決定;受理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受理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關的裁決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案件和協助執行案件;辦理其它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十二)監察室:負責督促檢查全洲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政策紀律的情況;受理控告、檢舉全州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查處全州法院幹警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監察對象的申訴;對審判工作執法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察監督。
(十三)司法警察支隊:擔負警衛法院、押解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死刑任務;指導全州司法警察隊伍的業務訓練;組織協調下級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調配,依法執行任務;負責本機關的保衛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處:負責本院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物資裝備管理;制定全州法院系統的專項建設計畫,負責專項經費的申報和監督使用;負責本院的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對全州法院的武器、車輛、服裝等裝備管理;負責本院的房地產、車輛、財務管理和接待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案件訴訟費的收取、管理和審計工作;處理和接待外事工作。
(十五)司法鑑定處:負責法醫、文字、會計、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技術鑑定工作;審查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證據鑑定;協助基層人民法院解決各類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鑑定;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鑑定工作。
(十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根據《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受理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檢察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審判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監獄管理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