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司法局。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100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恩施州發〔2010〕3號)精神,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四)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核准、登記。
(五)取消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主要職責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擬訂全州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州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全州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州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州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本州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九)指導、監督全州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協助辦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協調監獄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州司法行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訪、計生綜治、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通訊信息技術網路建設;協調指揮社區矯正、州勞教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警用車輛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等工作。
(二)政治(警務)處
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及相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政治教育、理論學習、黨的建設、文明創建、對外宣傳以及行政監察等工作,指導各縣市司法局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州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州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州依法治州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依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核、呈報律師事務機構及公證機構的設定;負責全州律師執業證書的審查、申報、年度考核備案工作以及律師資格撤銷的申報工作;檢查、監督公證業務活動,協調各公證機構的關係和業務管轄。
(五)法律援助中心(法規科)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全州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起草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法制、調研和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勞教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
(六)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全州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註銷的審核;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國家司法考試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和有關要求;承擔全州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相關管理。
(八)司法鑑定管理科
擬訂全州司法鑑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辦理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九)勞教管理科
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工作;指導、監督監外服刑罪犯的改造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39名(含州公證處行政編制5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州依法治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縣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恩施州勞動教養管理所。
(二)恩施州公證處為恩施州司法局直屬科級公證機關,核定行政編制5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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