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森林公安局

主要職責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負責對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巨觀管理和指揮協調。負責維護全州林區社會治安穩定,指導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工作,掌握全州林區治安動態,綜合分析、研究、預測破壞森林、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趨勢。
(二)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鬥爭及區域性林區專項整治;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的重特大案件;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和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怒江州森林公安局依法監督檢查有關森林公安、林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州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指示、決定的貫徹落實。
(四)怒江州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法律職能,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及州政府頒布的關於保護森林和野生動物及環保資源的方針、政策。
(五)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負責林區毒品原植物禁種鏟毒工作,對林區過境過道販運販賣毒品實施打擊,負責林區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六)怒江州森林公安局組織編制全州森林公安機關的發展建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州森林公安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森林公安專項資金的使用落實情況,承擔全州森林公安武器、彈藥、特種車輛、被裝等警用裝備物資的申請、購置、協調、調撥工作。
(七)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指導全州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森林公安警力配置、警銜申報審查、幹部管理、立功授獎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全州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和督察受理民警執法、執紀和違法、違紀案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怒江州森林公安局設7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怒江州森林公安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本局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
2、草擬全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相關文稿;承辦文秘檔案、會議、財務、文印、信息、統計、保密、編志、議案提案工作及單位資產等行政工作。
3、負責外事聯絡接待,協調對外關係及本局各科室關係;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森林公安專項資金並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4、負責全州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項目的規劃、申報、實施和總結驗收工作;負責全州森林公安被裝等後勤供應和管理,承辦全州警用物資的計畫、分配、調撥工作。
5、負責機關財務管理以及經費預、決算申報、使用管理工作;承擔本局車輛及辦公設施設備的維護及管理。
6、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政治處(紀檢科、督察大隊)
1、負責全州森林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警籍管理、宣傳教育、民警培訓、紀檢監察、警務督察工作。
2、協助黨委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察任用幹部;負責森林公安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和協調全州森林公安機關招生、招錄人民警察的考試及審核審批工作。
3、負責優撫和從優待警工作,組織指導和參與做好森林公安宣傳工作;承擔隊伍建設的各種數據統計和人事系統建設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教育訓練工作。
4、負責全州森林公安民警警銜審核申報管理工作;協調、指導並承擔全州森林公安隊伍機關和民警表彰獎勵和履職考核及獎懲考核工作。
5、負責全州森林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公民對森林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或失職行為提出的檢舉、控告;組織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6、承擔全州森林公安機關機構編制管理、公務員管理和老幹部工作,指導工、青、婦相關工作;負責全局黨團組織建設工作。
7、承擔全州森林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全州森林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處理民警違紀違法案件。
8、負責制定、完善和規範森林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指導警務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9、負責森林公安機關“維權委”的日常工作,協調、配合、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維權”案件.
10、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1、負責全州森林公安機關法制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為重大執法決策做好服務工作。
2、負責起草全州森林公安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措施和辦法,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律審核;承擔執法調研,收集、整理執法情況並向有關部門反映,總結推廣執法經驗。
3、負責面向全州森林公安提供法律諮詢;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和國家賠償工作,組織行政執法聽證。
5、負責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和承辦州局受理的信訪案件。
6、負責協調與公、檢、法、司及其相關部門的法制業務關係;承擔州局直接查辦案件的法制審核工作。
7、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隊
1、負責全州林區社會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治安管理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部署、檢查和指導基層所隊工作。
2、掌握全州林區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情況和林區社會治安動向,及時提出對策、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預防和減少各種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3、負責查處林區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執行治安管理處罰。
4、承擔森林公安派出所規劃建設和等級評定工作;負責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實施基層基礎業務建設工作。
5、負責全州森林公安相關武器、彈藥、警械的管理工作。
6、負責林區、公路沿線治安巡邏,抓好林區社會治安防範和宣傳工作。
7、負責指導全州林區禁毒工作。
8、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
1、負責全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重特大案件的管理、組織、指揮、協調。
2、負責研究全州林區治安動態、掌握森林和野生動植物案件的規律特點,提出相應對策措施和預案。
3、承擔全州重特大或具有一定影響的刑事案件的查處、督辦工作;負責全州涉林案件犯罪資料的統計審編工作;研究、總結偵破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的經驗。
4、負責森林公安秘密隱蔽力量的構建和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全州森林公安機關開展各類統一行動、專項鬥爭和區域性林區專項整治活動。
6、負責組織指導全州森林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和刑偵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7、承辦上級或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怒江州森林公安局裝備財務科
1.負責州局機關和直屬部門的財務管理以及各項經費的預算、申報、落實和使用管理工作。
2.負責全州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項目的規劃、申報、實施和總結驗收工作。
3.負責全州森林公安被服物資計畫的統計申報、採購訂製和發放管理工作。
4.負責全州森林公安武器彈藥、警械物資購置計畫的統計申報和採購調撥工作。
5.負責州局辦公設施設備購置計畫的統計申報、政府採購和配發管理工作。
6.負責全州森林公安警用車輛購置計畫的統計申報、落戶掛牌的審核審批和管理工作。
7.負責州局機關固定資產、出租房屋、水電設施、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怒江州森林公安局信息通訊科
1.根據公安事業的發展和需要,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對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的大局和實際情況,制定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公安信息通信發展規劃及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公安部、省公安廳和省森林公安局關於公安信息通信法規、條例等要求,制定怒江州森林公安局關於公安信息通信的管理辦法、各種信息通信保障的條例和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及實施。
3.制定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在偵辦重、特大案件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應急通信組網方案及組織實施。
4.負責全局公安信息通信設備購置、更新、報廢等方面的計畫審批工作。
5.負責全局有線通信、無線通信、計算機網路保障和設備的使用及維護工作,及時排除故障,時刻保證好各級領導的調度指揮和各種公安信息的快速、準確、安全傳遞工作。
6.根據公安部信息通信總體要求,指導各縣森林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工作。
7.辦理和協調州森林公安局與其他單位涉及有關信息通信方面的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1名(正科);科級領導職數11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治安大隊教導員1名、刑事偵查大隊教導員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辦公室副主任1名、政治處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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