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廳的指示,研究部署和檢查督促全州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
(二)起草有關全州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規定和制度,並抓好指導、監督、檢查、落實工作。
(三)分析研究全州社會治安形勢,掌握影響和危害全州社會政治穩定的情況,為州委、州政府和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
(四)領導、指導、督促、檢查、組織、協調、參與偵查和處理全州重特大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和騷亂。
(五)指導、監督和參與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六)指導、監督、組織依法管理外國人、口岸邊防檢查和出入境工作,以及外國人在我州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七)領導、組織、協調和參與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八)指導、監督、考察全州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九)指導、監督全州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指導、監督、參與維護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培訓工作,參與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處。
(十一)組織指導和參與實施全州公安機關行動技術、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及其他公安科學技術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全州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服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和參與收容教養審批工作和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及行政複議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十五)指導、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六)組織、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七)組織、指導、參與公安警務督查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十八)領導全州公安邊防、消防現役部隊建設,對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九)組織、指揮、開展同周邊國家警察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二十)承辦州委州政府、公安廳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警令部、政治部、紀委(監察室)、法制科、裝備財務處、信息通信中心、出入境和外事管理科、警務督察隊、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監所管理支隊、行動技術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管理支隊、刑事偵查支隊、禁毒支隊、交通警察支隊、邊防支隊、消防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