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發〔2009〕26號),設立忻州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有關審計政策規定和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市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或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審計廳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有關部門、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業務交流。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總支)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對上報的審計綜合報告進行審核;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組織全市審計業務工作目標考核;負責制定和管理全市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和市本級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市局機關審計項目工作量的審核;組織全市審計統計工作。對市局所屬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編制6名,科級職數3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市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業務交流;辦理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人員出國的有關事項;聯繫協調派出審計機構;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三)法制科

承擔有關審計政策規定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及派出審計機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對市局機關、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督查市局機關、派出機構審計項目執行和工作責任制完成情況;負責督查審計工作紀律和行政效能情況。負責督查下級審計機關有關工作。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四)財政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政府採購的審計工作。

編制4名,科級職數2名。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編制3名,科級職數1名。

(八)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國有金融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九)企業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十)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十一)外資運用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省審計廳授權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十二)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按規定對市有關部門、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編制4名,科級職數2名。

紀檢組(監察室)編制3名,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科級紀檢檢查員1名。

派出機構

(一)黨群政法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市政協、市紀檢委(監察局)、市檢察院、市法院機關,市級社會團體機關,市公安局、司法局的財政財務收支。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二)發展計畫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辦公廳、市發改委、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交通運輸局、環境保護局、統計局、旅遊局、宗教事務局、外事僑務辦、物價局的財政財務收支。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三)經濟貿易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商務局、財政局、糧食局、煤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財政財務收支。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四)農林文教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農業委員會、水利局、林業局、科學技術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教育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體育局、人防辦、扶貧辦的財政財務收支。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人員編制

(一)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含派出機構;其中紀檢編制3名單列)。

(二)職數

領導職數

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22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紀檢檢查員1名,4個派出審計機構4名)。

非領導職數

處級1名、科級10名。

其他事項

(一)縣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縣(市、區)委為主的體制。縣(市、區)委在任免、調動、獎懲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市、區)委加強對縣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二)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全額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編制8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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