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食品衛生許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以下改稱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改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將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從縣衛生局劃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一)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擬訂全縣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擬訂衛生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貫徹執行和指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相關政策。
(三)加強對全縣衛生項目的規劃和管理,加強對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的管理,擬訂全縣衛生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衛生統計、內部審計等工作。
(四)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全縣愛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愛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五)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全縣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擬訂全縣社區衛生、婦幼保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全縣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
(九)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擬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負責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規範縣衛生監督所開展全縣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開展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三)組織擬訂全縣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縣重點醫藥衛生科技攻關項目,參與制定全縣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全縣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縣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紅十字會開展的人道主義援助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防治愛滋病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衛生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督辦各股室的業務工作,制定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按排和組織年度工作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機要、政務信息和值班工作;負責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檢查,統籌協調局機關督查、調研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衛生新聞宣傳、信息發布和文書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公開和衛生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電子政務;負責組織協調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指導對外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本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擬訂全縣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局黨組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機關和二層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各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和措施;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負責衛生應急隊伍的管理和培訓演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並協調解決事件涉及的公共衛生相關問題;指導各鄉(鎮)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救治工作。
編制衛生事業經費的預結算,管理衛生事業經費;擬定衛生財務管理工作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衛生系統各醫療衛生單位財務資產的監管;指導全縣各醫療衛生單位的財會工作;審查、監督全縣衛生系統的衛生服務價格;助局領導查處違犯財經紀律的事件,負責衛生系統衛生統計、勞動工資、養老保險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