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金魚

鄧先生回應稱,當時快遞員沒有做好現場查驗,有工作失職之處,也有客戶瞞報的原因。 公司沒有第一時間跟客戶反映,也有過失之處。 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公司也想跟客戶協調好。

事件緣由

巫先生在西鄉福中福花卉世界經營著一家水族館,2013年12月23日,福建一買家在網上以1450元的價格,訂購了巫先生店裡的兩條進口金魚,當晚8時,申通公司快遞員以上門收件的方式,從巫先生店中取走了已裝箱打包好的金魚,且告知了郵寄何物,快遞員承諾會儘快發貨。可一連好幾天過去了,福建買家遲遲收不到魚。後申通經過調查稱魚遺失了。

事件發展

巫先生一直向申通公司索賠,2014年1月10日,“業務員過來跟我說,魚找到了,被他們的總公司截留,養在總公司的池子裡。”此結果讓巫先生啼笑皆非。其表示,因此前客戶沒有收到魚,他早已退回1450元貨款。“既然那么喜歡我的魚,你們就買下來。”巫先生稱,但對他的要求,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據了解,此前快遞公司的處理意見是,將魚撈出後送還給巫先生,並退回35元快遞費,但巫先生無法接受。雙方協調至1月23日,申通答應賠償客戶損失1450元魚款,魚繼續放養申通的魚池。

事件解釋

為何魚被截留?又怎么進了快遞公司的水池?
申通快遞寶安分公司負責人鄧先生解釋稱,“液體不能寄,屬於違禁品,我們第一時間發現就截留了。第二天發現魚處於缺氧狀態,擔心魚死了跟客戶有爭議,牽扯到理賠問題,暫時把魚養在公司食堂旁邊一個魚池中。”
液體屬於違禁品不能郵寄,但為何快遞員當天沒有拒絕收件?截留貨物後,快遞公司為何沒有及時告知客戶,而是說貨物遺失?
鄧先生回應稱,當時快遞員沒有做好現場查驗,有工作失職之處,也有客戶瞞報的原因。公司沒有第一時間跟客戶反映,也有過失之處。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公司也想跟客戶協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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