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功能分期
心功能分期的背景及意義
該分期系統旨在完善(而非取代)NYHA心功能分級,後者主要評估了C期和D期心衰患者症狀的嚴重性。NYHA功能分級反應了醫務人員的主觀判斷,可以可以在短期內頻繁變化。因此心衰指南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制定一種能夠可靠而客觀識別心衰患者,並且各期心衰有其適宜的治療措施的分期系統。根據這一新的分期方法,患者或者是病情並未進展,或者是由某一期進入下一期,除非治療使心衰進程減緩或中止,自發性的病程逆轉少見。 例如,儘管以為臨床已有心衰症狀的患者(C期),其NYHA分級可以隨時間出現較大的變化(治療後或病情進展後),但患者不能回至B期(未發生心衰);並且,即使患者處於NYHA I 級,C期的推薦治療仍然適用。
心功能分期共分A、B 、C、D 期
分期 | 定義 | 舉例 | 治療 |
A | 患者有發生心力衰竭的高度危險性,但尚無器質性改變 | 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糖尿病、服用心臟毒性的藥物或酗酒史、曾有過風濕熱史、心肌病家族史 | 治療高血壓;鼓勵戒菸;治療血脂紊亂;不提倡飲酒;使用ACE抑制劑 |
B | 患者有心臟器質性改變,但從未有過心力衰竭的症狀 | 左室肥厚或纖維化;左心室擴大或收縮力減弱;無症狀性心臟瓣膜病;既往有心肌梗死病史 | A期所有的治療;ACE抑制劑;B受體阻滯劑 |
C | 患者過去曾出現或反覆出現與基礎器質性心臟病有關的心力衰竭 | 左室收縮功能障礙導致的呼吸困難和乏力;接受心力衰竭治療的無症狀患者 | A期所有治療;常規藥物:利尿劑,ACEI,B受體阻滯劑,洋地黃;飲食限鹽 |
D | 進展性器質性心臟病患者,在強效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安靜時仍有明顯的心力衰竭症狀,需要特殊的干預治療 | 心力衰竭反覆發作需住院治療且不能安靜出院;等待心臟移植;需持續靜脈用藥以減輕心力衰竭症狀或使用機械循環輔助裝置的非住院患者 | A、B、C期所有治療;機械輔助裝置;心臟移植;正性肌力藥(持續靜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