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註冊

德國商標註冊

德國商標主管機關德國專利局德國商標註冊申請資格根據德國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商業者、或自然人。德國商標註冊保護對象文字,字母,數字,圖形,音響,立體等。商標不經註冊不能受到保護。商標圖樣申請時必須提供希望受到保護的圖樣。文字商標中的字型如果不是專利局通用的,如圖形化設計的商標,或組合商標和指定顏色的商標,必須提供四份圖樣。如果需要顏色保護,在申請中必須指明顏色。

簡介

德國商標主管機關 德國專利局
德國商標註冊申請資格 根據德國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商業者、或自然人。
德國商標註冊保護對象 文字,字母,數字,圖形,音響,立體等。商標不經註冊不能受到保護。
商標圖樣 申請時必須提供希望受到保護的圖樣。
文字商標中的字型如果不是專利局通用的,如圖形化設計的商標,或組合商標和指定顏色的商標,必須提供四份圖樣。
如果需要顏色保護,在申請中必須指明顏色。
註冊立體商標需要提交四份相同的平面圖樣。最多可能需要此商標六個不同角度的視圖(每個各四份)。
商品和服務 商品和服務必須以分類順序填寫;建議使用尼斯分類字母排序表中的名稱。如不行,也可以用行業中通用的名稱。必須使用德文。如果需要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解釋,德國專利局會通知申請人,要求解釋。申請一旦提交,不能再增加商品或服務項目,但隨時可以減少。申請人可以指定一個優先類別。如果費用不足,此類將被優先考慮。
代理人 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在原則上可以去專利局或專利法院直接申請註冊。如果沒有,任何人(即使是有德國國籍的人)都必須通過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代理。需要簽署委託書,無需公證。

德國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檔案

1.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德國商標註冊申請的辦理程式及時間

申請人向德國申請商標註冊,委託本公司代理到德國的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在我們收到申請檔案後,我們會及時轉如交有關部門。
申請人一般在6周之內收到答覆檔案、受理日和受理號。商標申請在法定的必經程式非常順利的情況,一般約需6-9個月。
如果需要加急辦理(3-6個月),則另需繳納加急費用。
若該商標申請在審查程式中出現商標局核發補正通知、審查意見的情況,或者進入特別程式,即出現商標申請被初步審定公告後遭他人異議或商標申請被駁回後申請複審的情況,商標申請最終獲準註冊則需更長一些時間。
獲得商標註冊證後,商標局向社會公開其商標,如果在3個月內沒有遭他人異議,此商標的所有權就屬於貴公司,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如果在3個月內遭他人異議,商標局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決。
德國商標申請註冊的優先權 如果一商標在巴黎公約一成員國內已經完全相同地註冊(圖樣、商品),那么除了特定的情況,可以獲得註冊。
請求加速審查 指希望就申請要求和駁回絕對理由作出迅速決定。需交附加費500美元。
異議
商標註冊公告後,在先權利人可以在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一式兩份作出。如果異議成立,註冊將被撤銷。如果這三個月里沒有異議,商標就被正式註冊了,只有註銷撤銷程式才能撤銷商標權。
德國商標的保護期 保護期十年,從申請日算起,至十年後申請日所在月的最後一日為止。以後,每次續展十年。續展必須在保護期最後一日前作出,如果在這一天還沒有繳納費用,專利局將通知註冊人其商標將被撤銷。在此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註冊人仍然可以提出續展,但必須多交一筆費用。
商標註銷 商標權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全部或部分(指部分商品或服務)放棄註冊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可以隨時撤回,或減少商品或服務項目。

德國商標註冊費用

第一步:查索(選擇性質)
於一個種類查索:不含圖案之標誌450美元;含圖案之標誌550美元
額外每個類別:不含圖案之標誌250美元;含圖案之標誌300美元
第二步:申請註冊首三個類別1100美元;額外每個類別450美元
第三步:申領證書首三個類別450美元;額外每個類別250美元
德國商標註冊付款時間和程式 
客戶需於本公司開展每個步驟之工作前支付該步驟工作之費用。請按此參閱付款方式。
備註
(1)上述各項費用已經包括本公司的服務費,政府規費和稅款,但不包括檔案快遞費用或檔案公證費用。
(2)上述各項費用不包括複審、異議費等。如果商標申請被初步審定公告後遭他人異議或商標申請被駁回後申請複審,還會有一定費用,根據具體情況商定。
(3)上述各項費用不包括翻譯費用,如需要。 
(4)如果客戶需要加急,另付費500美元。

德國商標註冊須遵守德國商標法
德國不允許把履行商標註冊手續當作一種壟斷商標權的手段,即允許只註冊不使用。在註冊後連續五年未在貿易活動中使用則將其註冊商標撤銷。不過,專利商標局並不主動檢查商標是否使用,也不會主動去撤銷未使用的註冊商標。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為理由對商標的有效性提出爭議時才檢查是否使用,決定是否予以撤銷。
德國於1979年以後對服務商標予以註冊保護。另外對證明商標也提供註冊保護。
德國在商標國際保護方面參加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誌的馬德里協定》、《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和《尼斯協定》等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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