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微抄襲”是指在未經著作權的主體——原創作者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引用該作者的“微作品”,且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而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被稱為“微侵權”。“微抄襲”除了上文提到的個人與個人間的轉載盜用行為、平台與平台間的整體克隆行為、新舊媒體間的上傳下載行為等三種形式外,近年來還出現了“微時代”新形式——“行銷賬號”的抄襲。案例
為140字爭著作權會顯得小氣或矯情?“我愛的男人,必須是剛烈掛,沒有前女友來糾纏,不跟女同事搞曖昧,不屑與小女孩玩哥哥妹妹的姦情。他要對全世界其他女人狼心狗肺,只對我一人掏心掏肺。他必須符合現代老公的最高標準,帶得出去,帶得回來。尤其是後四個字,它意味著一個男人能給人多大的安全感。這個時代,安全感,比魚翅還珍稀。”這短話原創為專欄作家咪蒙,但幾乎所有熱門微博轉發這條時都沒有註明原創,轉發次數超過百萬之後,連咪蒙自己都麻木了。閨蜜安慰她,你就當這段話已經成了俗語好了,就像“三天打漁兩天曬網”,“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用了這些俗語還需要特別註明出處嗎?有律師朋友建議咪蒙為此維權,告那些抄襲她的博主,咪蒙說,為這點字維權,會不會太小氣、太矯情?
專家觀點
短短140字的微博到底有沒有著作權?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衛新律師認為關鍵點在於微博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以謝霆鋒和張柏芝的離婚為例,這是一個事實,每個人都可以闡述,這就不能算得上作品。但如果微博內容是就該離婚事件發表的見解和評論,就另當別論了。”衛新指出,雖然微博只有140字,但具有獨創性的微博內容就屬於作品範疇,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文學、藝術或者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微博只要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這兩個實質條件,就可以成為作品,因此在國家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之內,而無論對其“抄襲”或是“改編”都涉嫌構成侵權。
寫了轉載卻不註明原創者,也有侵權之嫌
“在微博上每天都能看到無數抄襲,一兩年前看過的段子,突然又發現有人以原創的名義發出來,改成自己的故事。尤其是一些熱門微博,簡直是以抄襲為生,有些是直接剽竊別人的原創當自己的發,有些特奸詐,用了別人的,最後來個誰誰誰投稿,問題是投稿的意思是別人向你供稿,你在微博上到處找東西自己用了,還顯得你牛逼,別人爭著給你投稿,這要不要臉啊。”這些抄襲狂的人品之低劣,咪蒙深感佩服。
對微博著作權的侵犯,簡單來說就是對微博內容的抄襲。相對“獨創性”的難以界定,抄襲的認定就簡單多了,衛新指出,《著作權法》第46條和第47條規定了19種侵權行為,其中侵犯發表權、非法署名等可以套用於微博著作權被侵犯的情形。“轉發在顯示原創微博的同時,也能顯示原微博主人的名字,和自己發布的微博區分開,這符合微博平台中的分享原則。”所以轉發並不是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