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信用證可分為下述三種:
(1)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規定時期內被使用後,毋需等待開證行通知,即自動恢復至原金額者;
(2)半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被使用後,開證行如未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不能恢復原金額的通知,即自動恢復至原有金額者;
(3)非自動循環:即每使用一次後,需有開證通知後始恢復原金額者。
循環信用證適用於一些定期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年供貨契約。使用這種信用證,對賣方來說,可以減少逐批催證、審證的手續,比之逐批開證更為可靠。可以說,在收到循環信用證後,賣方就得到了收回全部貨款的確實保證,就買方而言,開立循環信用證,可以節省開證費用,充分利用銀行的開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