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我國刑法規定的自首從寬制度,是以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為根據的刑罰裁量制度中的一種。自首從寬,是我國長期堅持的刑事政策,即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法律化。但自首從寬,仍然是設立在懲罰犯罪基礎上。自首在本質上,是犯罪人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將自己交付國家追訴,它與違背犯罪人的被動歸案,或者在被動歸案後的坦白行為的本質區別在於:自首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小。正是從這一特徵出發,我國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罰個別化的原則設定了自首制度。實踐證明,對於犯罪以後自首的罪犯予以從寬處理,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有利於瓦解犯罪勢力,爭取犯罪分子的絕大多數,感召、激勵和促使他們改過自新。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偵查機關破案的困難,減少打擊犯罪的工作量,有利於犯罪案件的及時處理。從而獲得有利於國家、社會的預防效果。
適用情形
(一)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後自首的一般規定,是處罰總原則。
首先,對於犯罪後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罪行輕重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自首從寬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擊犯罪活動,但是並都要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次對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從輕還是減輕要綜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慮。
在下列情況下,對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應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1、犯罪不是特別嚴重或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從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節;
2、犯罪人主觀惡性不深,比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較主動、悔罪比較明顯,交待罪行屬實,反之,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對於犯罪較輕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所
謂犯罪較輕,就是暫且不考慮犯罪人的情況和他犯罪以後認罪態度、是否自首等情況,只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其對會的危害程度,應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犯罪較輕的“可以”而不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能否免除處罰,除了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所自首的犯罪是否較輕外,還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否悔罪。犯罪人自首後,要免除處罰,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所自首的犯罪必須具備較輕的客觀條件;二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悔罪的主觀條件。如不具備主、客觀條件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自首又立功的,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應當”表明只能無條件的遵照執行,沒有靈活性,審判機關必須對他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