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徐衛東[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徐衛東,男,生於1959年5月,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人物經歷

1982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政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1989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6年考取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博士研究生,2001年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89年聘講師,1992年任聘教授,1998年聘教授。2002年任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2004年起任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

主講課程

本科生:商法總論、保險法、破產法、英美法概論、公司法

研究生:保險法、羅馬法、公司法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為商法原理、保險法、破產法、羅馬法。

主要貢獻

對外交流

1、2001-11 亞洲法學教育論壇(中國人民大學)

2、2001-04-08---11 海峽兩岸第八屆法學教育研討會(浙江大學)

3、1995年10月10日-14日 十三省市經濟法年會(北京)

承擔課題

1、《中國社會保險立法對策研究》,吉林大學世川良一優秀青年教師基金,已完成;

2、《勞動安全管理與法律調控研究》,勞動部社科研究項目,已完成;

3、《中國社會保障立法對策研究》,高等學校校內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已完成;

4、《社會保險基金商業化運營的法律問題研究》,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未完成。

主要著作

1、《保險法》,吉林大學出版社;

2、《保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3、《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

4、《保險法學》,科學出版社,2004年6月版;

5、《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

主要論文

1、《人權意識形態與法律標準》,《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3期;

2、《美國鑑別保險行為的司法標準》,《當代法學》, 1995年第3期;

3、《論社會保險法的社會性特徵》,《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6期;

4、《日本推進再就業的法律對策述評》,《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6期;

5、《日本失業保險的法律體系》,《當代法學》,1998年第3期;

6、《我國保險立法衝突現象評析》,《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年第3期;

7、《論保險契約中的合理期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1998年第3期;

8、《日本失業保險法中的若干特殊給付》,《現代日本經濟》, 1998年第3期;

9、《論壟斷性商業行為的商法調整手段》,《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1期;

10、《論我國保險法上危險增加的類型化與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吉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11、《給企業更大的空間》,《南方周末副刊》(21世紀經濟報導),2002年11月4日;

12、《論商事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中國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3、《董事的信託義務研究——從制度協調的視角調控董事行為的一種嘗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02期。

學術觀點

1、商行為的法定範圍呈擴大趨勢。

2、保險契約是非要式契約。

3、保險基金投資途徑應該多元化。

4、保險法與相關立法的協調配合。

5、政府介入破產程式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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