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06——1978.03,蕭山縣寧圍鄉金一村知青、代課教師;
1978.03——1978.11,海軍東海艦隊第二訓練團一中隊文書;
1978.11——1979.11,海軍東海艦隊政治部幹部部文書;
1979.11——1981.11,海軍東海艦隊訓練團文書、班長;
1981.11——1985.09,杭州市民政局辦公室秘書;
1985.09——1987.09,杭州市委黨校培訓班學員;
1987.09——1991.01,杭州市民政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1.01——1994.11,杭州市民政局法制處處長;
1994.11——1996.02,杭州市民政局副局長;
1996.02——2000.03,杭州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0.03——2002.05,杭州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2.05——2002.06,上城區委副書記、代區長,杭州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2.06——2003.03,上城區委副書記、代區長;
2003.03——2006.12,上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6.12——2010.02,上城區委書記;
2010.02——2017.04,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上城區委書記;
2017.04——2018.08,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審查
2018年7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祖萼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24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2018年7月,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徐祖萼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徐祖萼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徐祖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權力觀異化,以權謀房、以房謀私、以房斂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徐祖萼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杭州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徐祖萼違紀違法所得;將徐祖萼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徐祖萼在其懺悔反思材料中剖析到,自己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權力觀扭曲,產生“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心理,貪念私慾膨脹,感到前途不大了,想著為自己謀點利,那些直接拿錢的事又不敢做,看到低價購房,貪念就多起來了,就一而再、再而三地伸出手去,從而打開了利益輸送之門。紀法觀念缺失,平時學習太少、太浮,沒有對黨紀國法抱有敬畏之心,對低價購房雖知就是犯罪,但心存僥倖,沒有守住紀律和法律底線,以致一潰千里,付出慘痛代價。徐祖萼表示接受組織的處理和法律的制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徐祖萼(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徐祖萼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兼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徐祖萼(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祖萼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徐祖萼利用先後擔任杭州市上城區代區長、區長、中共杭州市上城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27日上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杭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祖萼受賄一案。
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祖萼利用擔任杭州市上城區代區長、區長、中共杭州市上城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拆遷、置換、房產開發、房屋產權辦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通過低價購房等方式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8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徐祖萼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祖萼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嘉興市黨政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等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9年1月22日上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祖萼受賄案,對被告人徐祖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徐祖萼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徐祖萼利用擔任杭州市上城區代區長、區長、中共杭州市上城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拆遷、置換、房產開發和房屋產權辦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通過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房、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租房屋等方式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價值折合人民幣682萬餘元。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祖萼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徐祖萼具有自首情節,贓款已全部退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