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惠民[安徽銅陵市公安局水警支隊政委]

徐惠民,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於安徽省銅陵市,漢族,中共黨員,大專文化。曾任安徽銅陵市公安局水警支隊政委。

2016年4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2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4月7日,銅陵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2002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銅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管理科(以下簡稱交管科)科長,

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任銅陵市公安局裝備財務科副科長,

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任銅陵市公安局裝備財務科科長,

獅子山分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2013年調任市公安局水警支隊政委。

分管工作

交管科工作職責包括組織起草和制定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意見和方案、指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暢通工程”工作、研究城市道路路口交通組織規劃、負責管理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工作等。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7日,據安徽省紀委網站訊息,銅陵市公安局水警支隊政委徐惠民(副處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徐惠民受賄一案,於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25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徐惠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二、非法所得人民幣五十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徐惠民不服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7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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