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試行)

徐州市市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試行)是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5月12日發布的通知。

檔案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政辦發 〔2008〕 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試行)》及相關附屬檔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徐州市市區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試行)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打造“平安徐州”,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江蘇省建築勞務工程款和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從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具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的建築業企業,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民工工資,是指建築業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契約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形成勞動關係或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本辦法所稱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建築業經營活動的建築業企業,為保證足額支付其所使用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動報酬,依法在我市指定銀行專戶預存的一定數額的資金。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民工工資管理機構具體承辦市區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征繳、動用和退還等日常事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依照職權做好民工工資保證金相關工作。

第二章 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四條 建築業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契約後備案時,應當在市建設局指定銀行設立的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接受市建設、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監管。未經市建設局同意,建築業企業和銀行不得動用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

第五條 各建築企業依照下列規定繳納保證金(確認表見附屬檔案一):

(一)新進入徐州市場的外省市建築企業、重點監控建築業企業,按工程項目契約造價的4%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金不足30萬元的,按30萬元繳納。

(二)一般監控建築業企業按工程項目契約造價的2%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保證金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繳納。按項目累計繳納保證金超過100萬元的企業,按100萬元繳納。

(三)在徐施工三年以上,無拖欠民工工資記錄、無投訴上訪、信用良好的施工企業,憑所在地建設(築)主管部門證明,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實行銀行保函擔保。

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手續。工程契約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可以分階段滾動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應繳納金額暫按契約額3000萬元計算。工程完成3000萬元工程量後,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其保證金可以轉到下階段工程量;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按工程項目契約價全額繳納保證金。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工的建設項目,需要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業企業,按應繳保證金的30%繳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建設局辦理保證金繳納手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局有權動用建築業企業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建築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民工工資,受到民工舉報或造成民工集體上訪,經查拖欠行為屬實的;

(二)施工總承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非法個體承包人,非法個體承包人未能兌現民工工資的;

(三)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資的;

(四)建築業企業與民工發生工資支付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部門、法院決定先行給付的。

第七條 民工工資保證金動用應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建築業企業承諾。建築業企業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應向市建設局承諾用工方式、工資結算周期、支付責任主體以及違約責任(承諾書見附屬檔案二)。同時向指定銀行承諾,當發生欠薪事件時,市建設局有權動用專戶保證金。

(二)建築業企業舉證。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

(三)市建設局認定。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受到欠薪投訴,在市建設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市建設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

(四)保證金動用。建築業企業是工資保證金支付主體。當發生欠薪事件且無力支付工資時,應立即動用工資保證金。建築業企業迴避、拒絕處理欠薪投訴事件且不能對不欠薪進行舉證時,市建設局根據已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備案的工程契約約定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業。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築業企業拖欠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對民工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市建設局可以決定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先行墊付民工工資,其數額以拖欠未結清工程量工程款為限。

第九條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結算完畢;總承包企業與分包施工企業的結算必須在半個月內審核完畢;施工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的結算審核必須在一周內完成;民工工資在工程完成一周內必須足額發放到民工手中。

第十條 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按以下程式執行:

建築業企業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築業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申請時應一併上報勞動用工契約、工資發放台帳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三)。

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建築業企業遞交申請報告的同時,將申請情況在施工現場民工集散場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低於7個工作日;市建設局在接到退還申請3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局網站公示企業工資發放情況。

保證金退還。建築業企業在遞交退還申請表一定期限內(一般監控企業15天、重點監控企業1個月),如未發生欠薪投訴,憑市清欠辦出具的相關通知,辦理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及企業信用等級,將企業劃分為重點監控企業、一般監控企業和信用良好企業。自《江蘇省建築勞務工程款和建築業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下發以來,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均列為重點監控企業:

(一)存在拖欠行為且不採取積極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築業企業;

(二)發生過民工群體性討薪或上訪事件,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建築業企業;

(三)上年度有欠薪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築業企業;

(四)違反《江蘇省勞動契約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與民工簽訂勞動契約、侵害民工權益的建築業企業;

(五)違反《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存在未按契約預付部分工資和未按規定及時結算付清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築業企業;

(六)經市建設局查實,進行工程勞務分包時未與有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契約的建築業企業。

第十二條 對重點監控企業與非重點監控企業的劃定採取動態管理辦法,根據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欠辦)監控情況定期公布。

被列為重點監控的建築業企業,如能按市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求及時整改並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並在六個月期限內未再發生上條所列六項行為之一的,市清欠辦解除其重點監控,並在原公布範圍內公示解除情況。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應提供市清欠辦出具的承建建設項目建築業企業民工工資保證金交納證明。

第十四條 外地來徐企業項目開工後延期或拒絕繳納工資保證金,則不予辦理其他新開項目的信用手冊手續。

第十五條 對因發生拖欠民工工資且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同時列入重點監控企業。

第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動用工資保證金,指定銀行須經市建設局或其委託的民工工資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