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

《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背景

《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塑造良好的城市外觀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築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側立面。

第三條

市區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建築外立面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城市建築外立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建築外立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城市風貌,體現城市特色,其造型、裝飾裝修等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現有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損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及時整修。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城市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設計建設、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使用安全、節能、環保的材料和工藝,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築裝飾、景觀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藝。

安裝於建築外立面的附加設備、設施和其他附著物應當使用防火、耐腐蝕性材料,並採用防鏽、防污、防腐工藝。

第九條

組織實施成片區城市建築外立面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編制改造規劃方案。

改造規劃方案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並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的意見。

改造規劃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申請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大中型或者受保護的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自有房屋所有權證及附圖複印件,或者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材料;

(三)裝飾裝修建築遠、近景彩色照片;

(四)裝飾裝修設計方案;

(五)經審查符合國家設計規範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準予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註明批准機關、項目名稱、施工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及監督電話。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三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處理好排水、通行、通風、採光、安全等相鄰關係,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利用城市建築外立面設定廣告、標牌、標識、畫廊、櫥窗、電子顯示屏和公告欄等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第十五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

第十六條

安裝門窗防護欄、遮陽棚、空調外機、太陽能設施或者封閉陽台等,應當符合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建築外立面附著的管線和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纜線應當規範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第十八條

附著於城市建築外立面的外排油煙口、污水道口、爐口等排污口的設定應當符合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所有權人是城市建築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城市建築外立面及其附著物進行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對破損、脫落、鏽蝕、變色、污濁的,及時修復、清洗、粉刷、更換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安裝於城市建築外立面的對外排油煙口、污水道口、爐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城市建築外立面及其附著物破損、脫落,未修復、更換或者拆除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城市建築外立面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10月30日經徐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城市建築外立面的容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一方面便於公眾的遵守,另一方面便於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我市沒有相應的地方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實際執行的是國家和省城市容貌標準。國家和省城市容貌標準對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方面的規定不能全面反映我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的特色要求,這給執法和守法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條例第六條設定了一定的程式,要求制定更加接地氣的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城市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二、關於成片區城市建築外立面的改造

隨著城市建設向更高水平的邁進,近年來我市城市成片區建築外立面改造明顯增多,改造中涉及公眾的權益處置,社會影響較廣,由於缺少明確的改造過程中應遵守的程式規定,造成公眾監督較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改造的順利進行。針對上述情況,條例第九條作了如下針對性的規定:

“組織實施成片區城市建築外立面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編制改造規劃方案。

“改造規劃方案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並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的意見。

“改造規劃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關於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聯合辦理

建設服務型機關,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公眾提供優質化服務,不僅需要體現在執法過程中,也需要體現在立法過程中。為方便公眾辦理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相關手續,提供良好的服務平台是必要的。但是鑒於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類型十分複雜,授權市政府出台相關規定,才能將城管部門統一受理,相關部門聯合辦理的綜合服務制度設計落到實處。為此,條例第十條作了如下規定:“申請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會同相關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關於施工現場公示牌的設立

在城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過程中,尤其是那些需要獲準才能裝飾裝修的城市建築外立面項目,涉及的周期較長,對公眾的影響較大,在施工時為了有利於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也方便出現意外時的處理,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註明相關事項,設定一定的應遵循的義務是必要的。因此,條例第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準予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牌應當註明批准機關、項目名稱、施工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及監督電話。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為了保證條例設定的規範得到有效遵守,條例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以及部分立法諮詢專家和省人大法制專業組代表的意見,並與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徐州市人大已作相應修改。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的完好和整潔、美觀,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該條例對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外立面管理責任等方面作了規範,並就城市建築外立面容貌標準、施工現場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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