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責任保險制度

律師責任保險制度

律師責任保險制度是律師機構在依法履行律師職業時,因工作過錯給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律師賠償責任的,屬於律師責任保險契約規定的範圍內,由保險人對律師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及有關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一旦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由於失誤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由律師事務所申請保險公司代為賠償,保險公司在查清當事人所受的損害確係律師的責任之後,即向當事人支付一定限額的賠償金。

必要性

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哲學基礎

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人的認識能力既具有至上性,又具有非至上性,是兩者的統一。從整個人類的發展來看,人的認識能力有至上性,是無限的,但具體到特定時代的特定人,其認識能力又具有非至上性、有限性。律師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有時會因為主客觀方面的限制而不能全面、正確地認識事物。因此,彌補錯誤的措施就具有必然性,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儘量消除錯誤所產生的損害,補償當事人的有關當事人的損失,即是保障法律制度有效暢通運行和必要條件。律師責任保險是基於此原因而成為律師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法理基礎

每一個參加法律關係的人,都應當對其行為負責。獨立的人格與獨立的責任能力是緊密相連的,責任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約束當事人依法辦事;另一方面亦可在一方越過法律所制定的界線時,強迫其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彌補當事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因此,律師在執業中違反法律規定或由於其自身過錯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因受律師違法執業或因其過錯而致經濟損失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儘管各律師事務所採取了多種措施來提高律師的素質和執業質量,但律師執業失誤以致被判賠償的風險還是難以避免的。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都了律師責任保險以分擔其因專業工作上的失誤造成訴訟賠償的風險。

建立律師責任保險的現實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9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法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增強了律師責任保險的必要性。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公眾對律師責任的認識和要求的逐步提高,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責任保險將會變成現實。

意義

律師責任保險提高和維護了律師的信譽。

有律師責任保險,律師行業將真正成為可以向社會承擔全面法律責任的行業,成為一個有信譽、負責任的行業。因為律師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嫁律師責任風險,提高律師行業的抗風險能力,為律師行業正常、健康、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風險保障。如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賠償案,賠償金額達到40萬元,高額賠償金是一般律師事務所難以承受的,而通過律師責任保險則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

重大律師業務提供了資信保障。

律師在辦理重大業務時,當事人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責任差缺給當事人造成巨額財產損失時,是否賠償得起。尤其一些新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時,經常遇到此類問題。

律師責任保險對提高律師管理水平有益。

通過對律師責任保險中的索賠案件的分析,對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細節分析歸納,反饋給律師機構和律師管理機構,可以有針對性地採取質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業務規範,從而起到提高律師質量和律師業務水平的作用。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律師機構賠償能力的高低和賠償記錄,作為律師評選、處罰、確定等級和從事特殊律師業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構成

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其權利義務

律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律師責任保險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權利和義務是:①在發生律師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並依法獲得保險賠償;②按照規定提取繳納律師賠償基金,依法辦理機構的登記、年檢、註冊手續;③如實申報執業律師、律師業務數量、律師業務收等保險契約約定的事項。如因隱瞞律師收入導致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拒絕賠付,該律師事務所要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④及時通知義務,在發生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律師事務所索賠,提起訴訟、調解、公訴等事項時,投保人應按保險公司約定的時間通知保險人。

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採取一切險的方式,即被保險人因律師執業行為,依法應對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要不屬於保險契約列明的除外責任,保險人均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作的律師業務,只要律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律師事務所提出索賠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均應按保險契約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②被保險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持有的其他資格證書,辦理律師業務的;③被保險人從事律師執業以外的任何行為;④被保險人的註冊執業律師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或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⑤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隱瞞或不如實告知,情節嚴重的;⑥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其他免責的情況。

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

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費應實行比例費率制,即按照律師業務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險費;實行壓年計費制,即按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收入為基準計算本年度的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制,即由基本保費加上浮動保費構成。

基本保費按投保人上一年度的律師業務總收入的1-3%計提。律師責任保險的前十年,只繳納基本保費。浮動保費的測算可以10年為一個測算周期,保險公司賠款支出總額與保險人所交基本保費總額達到約定比值時,保費費率可以在基本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實行上浮或下調。上浮的費率稱為風險費率,下調的費率稱為優惠費率,兩者相互結合構成浮動保費。

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範圍

律師責任保險賠償的範圍指在保險事故中,保險人對哪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費用:①人民法院裁決或經保險人同意由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責任索賠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律師責任而引起的賠償金額;②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③其他費用。如為進行訴訟支出的差旅費、調查取證的費用等;④法律規定或保險契約約定應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如律師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律師責任保險中的保險人的確定

律師責任保險應實行全行業的強制性統一保險,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以律師事務所為被保險人的全行業律師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經營律師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由律師協會在行業系統中收取律師事務所當年的一定比例,作為執業律師責任賠償基金,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管理、統一使用。一旦律師事務所發生責任賠償時,在使用本所繳納的費用外,調劑一部分基金,以提高律師抗風險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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