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學院

律師學院,又譯“律師協會”。指設於英國倫敦的4個非公司性的律師社團,它們是林肯舍、內殿、中殿以及格雷舍律師學院。它們歷史悠久,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紀。在歷史上,它們很早就擔負起管理法律教育的職能,它們各自的主管機構擁有正式批准律師開業的權利。初期的學生實際上是一種法律行業的學徒,他們過著一種半學院式生活,主要的學習方式是和那些著名的法律家住在一起或儘可能多地與之接觸,通過閱讀、討論會式模擬審判以及其他訓練,使學生獲得必要的法律知識。學生授業期滿,將獲得出庭律師資格。這種教授法律的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其所學知識、技能與法院中所適用的規則與程式基本一致;另一個特點是它們所講授的是英國法,而不是大學裡的羅馬法,因而成為英國法抵制羅馬法影響的保壘。除了這4個主要的律師學院以及適應衡平法產生而設立的一些衡平法律師學院外,皇家大律師也有他們自己的兩個律師學院。當出庭律師獲得皇家大律師資格之後,便脫離以前所屬律師學院而進入皇家律師學院。律師學院的發展到17世紀開始走向衰落。由於沒有高級講師來推薦學生擔任律師,18世紀4個律師學院同意授與那些在學院中住滿規定期限的學生律師資格,到後來,由於宿舍緊張,甚至不要求學生住校,只是與師傅一道吃過三次晚宴便取得等於上滿整個學期課程的成績。到19世紀,通過調查,決定恢復律師學院的教育職能,重建講師制度,並聘任律師授課。各個學院相互獨立,但批准授予律師資格的標準卻是一致的。此外,它們又聯合管理法律教育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學生的輔導和考試,並決定是否授予學生以律師資格。各律師學院均有藏書豐富的圖書館和富麗堂皇的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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