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英

彭澤英

彭澤英,男,漢族,1950年10月生,廣東化州人,197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0年8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在職經濟學碩士,經濟師。曾任廣東省水利廳巡視員(正廳級)。 2016年12月,因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0年至1972年,化州縣官橋公社大嶺腳大隊中心輔導員;

1972年至1974年,化州縣日雜公司工作;

1974年至1977年,化州縣林塵公社工作;

1977年至1982年,任化州縣林塵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82年至1984年,在華南農學院幹部專修科讀書;

1984年至1987年,任化州縣副縣長;

1987年至1990年,任化州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90年至1991年,任信宜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1991年至1992年,任信宜縣委書記;

1992年至1996年,任化州市(縣)委書記(其間:1993年至1995年中山大學在職經濟學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1996年至2009年,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9年3月2016年4月,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10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廣東省水利廳原巡視員彭澤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6年4月,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巡視員彭澤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彭澤英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

彭澤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彭澤英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6年8月10日,廣東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巡視員彭澤英(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4日, 據高檢網訊息,廣東省水利廳原巡視員彭澤英(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澤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彭澤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澤英在擔任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水利工程招標、監管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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