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為界定
(一)違法建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構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
(1)超越道路紅線進行建設的;
(2)影響城市防洪的;
(3)在被列為危岩、滑坡禁建區進行建設的;
(4)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
上述情形之外的,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一般違法建設行為。
(二)違法用地。
1.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土地的;
2.擅自改變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範圍使用土地的。
二、處理規定
(一)違法建設。
1.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予以強制拆除。
2.正在實施房屋基礎開挖或地圈樑澆築的違法建設。⑴屬無房居住且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按實際戶籍人口(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人均建築面積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予以完善建房手續;⑵其他的一律予以強制回填或拆除。
3.正在實施房屋牆體、柱、梁施工的違法建設。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⑵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在對現狀進行完善且不新增建築面積的前提下,處以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罰款。
4.房屋主體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違法建設。⑴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⑵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處以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罰款。
5.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
(二)違法用地。
1.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用地,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用地,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可以並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三)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按規定處以罰款並足額繳納各項稅費後方可補辦規劃、用地手續。到2010年12月31日仍未接受處理的,予以加重處罰直至拆除。
三、處理程式
(一)申報登記。由縣城違法建設違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兩違整治辦”)案件處理組具體負責受理申報登記,對未立案的,交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進行立案登記。
(二)核實公示。兩違整治辦強制執行組對已登記的違法對象逐一進行核查,並開展全面排查,對已認定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進行張榜公示。
(三)形成處理意見。兩違整治辦案件處理組逐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四)作出處罰決定。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五)督促兌現處罰。兩違整治辦強制執行組督促被處罰對象兌現處罰決定。
(六)完善建房手續。一般違法對象戶接受處罰後,持兩違整治辦出據的補辦手續通知書,到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七)強制執行。一是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決定的對象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對已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三是對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四、稅費計繳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0元計收。
1.本地農村村民利用自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條件(確係無房居住)的,按實際戶籍人口,每人按建築面積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2.重點工程拆遷安置建房戶,按照拆遷時縣人民政府出台的優惠政策進行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3.危舊房拆除重建戶,拆除舊房建築面積部分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部分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4.上述情況之外的建房戶,按規定以實際建築面積足額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二)人防易地建設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農村村民自建自用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
(三)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元計收。
(四)集體土地上的建房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所需繳納稅費:
1.農村宅基地復墾指標成本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50元計收。
2.上繳市上和縣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2元計收。
3.征地管理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4.耕地占用稅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收。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彭水府發〔2008〕42號檔案標準收取。
6.用地報批法定所需地形圖測量費、勘測定界費、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規劃等圖件資料費按用地面積每平方米13元計收。
7.土地房屋測量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五)國有土地上建房土地審批所需繳納規費: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彭水府發〔2008〕42號檔案標準收取。
2.土地房屋測量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收。
(六)本地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房並辦理集體土地房地產證所需繳納規費:
1.占用耕地建房且無開墾條件的,按耕地造地費每平方米15元計收。
2.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15元計收。
(七)辦理房地產證所需的房屋鑑定費、房地產權登記費、證書費,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由房屋產權人自行繳納。
(八)房屋交易等稅費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五、其它事項
(一)對大面積違法占地、大體量違法建設、進行房屋非法交易的違法對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實行專案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對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本處理辦法出台前已建成或正在修建的違法建設和已形成的違法用地適用本處理辦法;本處理辦法出台之日起,新產生的違法建設一律予以強制拆除,新產生的違法用地一律實行沒收或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三)本處理辦法由縣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