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彌封:把試卷上填寫姓名的地方折角或蓋紙糊住,以防止舞弊。
展開解說
宋代的科舉考試,實行試卷糊名彌封和謄錄法,比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評選時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因試卷前寫有舉人的姓名、籍貫等項,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權,在發榜前知其是否錄取,考官也可從中耍弄手法,拉攏親信。武則天時,因吏部選舉多有不實,便命令應試舉人自己將試卷上的名字糊起來,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後並未形成一種制度,考官在錄取中,仍然“兼采時望,不專詞章”。北宋初年,仍沿襲唐代這種風氣,同時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將去貢院的時候,達官貴人可以向他推薦人才,稱為“公薦”。考生錄取後,要向主考官謝恩,稱主考官為“師門”、“恩門”,而自稱“門生”。為了防止權貴幹擾,考官徇私,師生結黨,趙匡胤和他的繼承人採取了許多有力的措施,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記載,建隆三年(公元926年)九月規定:“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兼不得呼春官(這裡指知貢舉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也載,乾德元年(公元963年)九月規定:“禮部貢舉人,自今朝廷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置其罪。”《通考·選舉考三》載: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以後便建立了鎖院制度。同年殿試,禮部奏名合格進士,採納將作監丞陳靖的建議,初次實行“糊名考校”法。即在舉人考前先糊其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項,在決定錄取卷後,再拆彌封,查對姓名、籍貫,藉以杜絕考官“容私之弊”。鹹平二年(公元999年),禮部試時,選派官員專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七月,仁宗“詔諸州,自今考試舉人,並封彌卷首”。從此,糊名考校就不僅施行於殿試、省試,也施行於諸州取解試了。在實行彌封制不久,又發現考官指使舉人在試卷上暗作記號,有時考官還可以辨認字畫。後來,根據袁州人李夷賓的建議,將考生的試卷另行謄錄,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專設謄錄院,派書吏將試卷抄成副本,考官評卷時只看副本。試卷彌封、謄寫法的實行,應舉者考試成績的優劣“一決於文字”,這樣,總算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從此,貴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對待,貴族、官僚利用科舉世襲的特權被取消了。事實證明,彌封、謄錄法是中國封建社會中行之有效的考試方法之一,它對選拔人才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後期,特別是南渡以後,由於宋王朝的腐朽,科場舞弊層出不窮,糊名、謄錄也就流於形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