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張鴻[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張鴻,男,漢族,1967年3月生,廣西欽州人,199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學士。曾任欽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5年12月9日,被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8.09-1992.07廣西大學土木系公路與城市道路專業學習

1992.07-1995.11廣西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幹部

1995.11-1997.12廣西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綜合規劃室副主任

1997.12-1999.05廣西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畫處副主任科員

1999.05-2003.10廣西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畫處主任科員(其間:1998.09-2000.07在廣西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結構工程專業學習;2001.09-2002.02在美國喬治亞州交通運輸廳及喬治亞理工學院學習)

2003.10-2006.06廣西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畫處副處長

2006.06-2010.01廣西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畫處處長(其間:2008.04-2009.07掛任廣西南寧市市長助理)

2010.01-2012.08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0.08-2013.10兼任崇左工業區黨工委書記)

2012.08-2014.05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憑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兼)、工委委員(其間:2013.10-2014.05兼任崇左市北部灣辦主任)

2014.05-2014.06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4.06-2014.09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在中央第一巡視組的指導下,經自治區黨委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對欽州市副市長張鴻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1日,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廣西監察廳“廣西紀檢監察”官方微博訊息,日前,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張鴻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張鴻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張鴻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張鴻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逮捕

2014年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5年6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鴻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鴻,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玉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鴻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規劃計畫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公開宣判

2016年12月7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對廣西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委、貴港市原市長唐成良和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成良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鴻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對兩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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