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魯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張魯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張魯軍[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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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魯軍,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山東濟寧人,1981年1月參加工作,198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曲阜師範大學高師函授中文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山東棗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7年10月31日,經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棗莊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

2006年03月 棗莊市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11年11月 棗莊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1年12月 棗莊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薛城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

2013年05月——2016年8月 任山東棗莊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中共棗莊市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

中共棗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11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山東省棗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張魯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6年10月10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對棗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魯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魯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魯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魯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察廳報山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11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棗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魯軍(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8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棗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魯軍(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12日,高檢網訊息,山東省棗莊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魯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魯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辯護人的意見。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魯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17年10月31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的棗莊市原副市長張魯軍受賄案,經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張魯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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