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10——1977.02伊克昭盟鄂托克旗農機廠工人;
1977.02——1980.02內蒙古工業學院機械系動力機械專業學習;
1980.02——1983.11伊克昭盟農機局幹部;
1983.11——1985.08伊克昭盟經濟處企管科副科長;
1985.08——1988.12烏審旗計經委副主任、主任兼第一化工廠廠長;
1988.12——1991.05烏審旗副旗長;
1991.05——1995.07伊克昭盟經貿委常務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5.07——2000.10東勝市委副書記、市長(1998.09——2000.07美國林肯大學工商管理研究生班學習);
2000.10——2001.09東勝市委書記;
2001.09——2003.11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書記;
2003.11——包頭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4.03——2006.01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學習)。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14年5月21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執行逮捕。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張繼平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據內蒙古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張繼平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繼平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2015年3月19日,已由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以呼檢公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繼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繼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800餘萬人民幣、10餘萬歐元、10萬美元;在支持包頭賓館轉制工作期間,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一審宣判
2016年1月27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繼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繳納。)
二、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9005354元,10萬歐元,予以沒收,未追繳的贓款222449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