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兵[浙江省溫嶺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

張永兵[浙江省溫嶺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

張永兵,男,1967年8月生,溫嶺市箬橫鎮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入黨,在職大學學歷。曾任浙江溫嶺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永兵有期徒刑10年5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人物履歷

張永兵[浙江省溫嶺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 張永兵[浙江省溫嶺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

歷任浙江省潘郎鎮鎮長助理;縣委組織部幹事;箬橫區委委員,箬橫鎮黨委書記;箬橫鎮黨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鎮長;淋川鎮黨委書記;市計生委黨組書記、主任;市計畫生育局黨組書記、局長;太平街道黨委書記;大溪鎮黨委書記(副處級);市委常委兼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2年1月7日,浙江溫嶺市副市長、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8日,台州清風網發布公告:溫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永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19日,從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就原溫嶺市委常委、溫嶺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張永兵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4年間,張永兵擔任溫嶺市委常委、溫嶺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溫嶺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人事調動、用地安排、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由台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依法交辦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終審判決

浙江溫嶺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永兵,利用手中權力,5年間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人事調動、用地安排、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25次收受他人財物現金總計434萬元。

2017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永兵有期徒刑10年5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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