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張曙光,1956年12月出生,江蘇溧陽人,1982年畢業於蘭州交通大學車輛專業,教授級高工。先後在上海、瀋陽、北京鐵路局、京津城際鐵路公司、高速鐵路公司籌備組和鐵道部運輸局等單位任職,曾任鐵道部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局長,客運專線(高速鐵路)副總設計師,浙江大學、北京交通大學、西南交通大學兼職教授,鐵路專業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3年3月,劉志軍登頂鐵道部長後,重新啟用張曙光,張曙光的升遷之路就此打開。2003年4月,張曙光從瀋陽鐵路局調任北京鐵路局,出任北京鐵路局副局長。隨後不到半年,即調回鐵道部,出任鐵道部裝備部副部長兼高速辦副主任,負責高鐵技術引進。在劉志軍的重用下,張曙光多年多時間三易其職,一路高升,最終到達其仕途頂峰: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兼副總工程師,號稱“中國高鐵技術第一人”。
從2004年開始,張曙光的主要工作都圍繞著高鐵展開。劉志軍上台之後,擱置前任已經鋪開的“網運分離”改革,並提出先發展再改革,鐵路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引進國外高鐵技術,實現鐵路“跨越式”發展,以解決鐵路運力不足的難題。張曙光是劉志軍這一戰略的第一執行人。被譽為“中國高鐵總設計師”。
很多鐵路系統人士,對張的工作精神和能力都讚賞有加,他被形容為“很有能力,思維敏捷,開會講話很有感染力,聽下面的人匯報工作也很快能抓住重點和問題”,而且工作非常賣力,“經常和下面通宵開會研究問題”。隸屬北車集團的唐山公司一位銷售經理說,領導下來檢查工作驗收時,他們最怕的不是劉志軍,而是張曙光,因為張懂行,一眼就能看出問題,“他眼光一掃過來,我們馬上改正”。
在劉志軍主導下,2004年至2006年間,鐵道部先後進行了三次重要的高鐵招標,即兩次動車合資招標和京津城際招標。三次招標過程中,鐵道部的操盤手正是時任運輸局局長的張曙光。“當年談判,張曙光背後有中國市場為他撐腰,顯得非常專業,也很強勢。在引進技術談判開始之前,做了大量市場調研,對外資公司產品價格非常熟悉,只要是想進入中國的,首先價格在市場價的基礎上砍掉三成,否則免談。”南車一位工程師稱。
而在一位參與當年技術談判的人士看來,直到今天,鐵道部當時採取的談判策略仍值得讚賞。而在鐵道部出台的一本宣傳手冊中,一夜之間砍掉西門子90億元競標價格的故事,更成為張曙光在談判中的得意之作。
在鐵路內部人士看來,以最快的速度發展高鐵客運專線網,是劉志軍的戰略,劉從中央要來了政策和錢,執行者則是張曙光,二人的膽量和魄力確非常人能及。“在短短五年里實現了鐵路運營里程翻一番,最高時速350公里,這在國內國外都沒有先例。
它給老百姓帶來的利益前面我們也講到了武廣高鐵的意義。那么如果我們再來說一說高鐵開通後的社會反應,大家就可以看到它會給人們帶來什麼好處。因為它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拉動作用。作為個體可能只是覺得自己出行方便一點,但是作為一個政府對整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來看的時候,他看到的不僅僅是這一點,他看到的是對整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拉動作用。第一次進站的人可能沒有感覺不震撼的。你要再上了車,你看到車的環境,你要是再看到那個速度,我們可能很難想像我們中國會一下子有這么先進的東西。給老百姓帶來的便利就更不用說了。
在劉志軍和其助理張曙光擔任鐵道部長的八年間【2003年-2011年】,一直主導“跨越式發展”的“劉跨越”共修建了1.8萬公里鐵路,其中投入運營的高鐵里程為8358公里,目前在建和規劃中的鐵路3萬公里,其中高鐵1.3萬公里。
2010年12月3日,京滬高鐵棗莊至蚌埠間的先導段聯調聯試和綜合試驗中,CRH380AL“和諧號”高速動車組最高運行時速達到486.1公里。當時劉志軍、張曙光親自試乘,並在駕駛室督陣,要求列車駕駛員衝到極限速度並長時間保持。
人物著作
張曙光長期從事高速鐵路、特別是高速列車套用基礎理論與工程技術研究,出版了《鐵路高速列車套用基礎理論與工程技術》、《超大型工程系統集成理論與實踐》等專著,系統提出了適應於中國國情、路情的高速輪軌系統動力學理論,為成功研製中國品牌高速列車奠定了理論基礎。作為領軍人物,主持了中國鐵路高速列車、青藏高原客車、新一代大功率交流傳動電力機車和內燃機車、客運專線系統集成等國家重大項目和超大型工程,是中國高速列車技術的奠基人。
人物事件
停職審查
2011年2月28日鐵道部會議正式宣布,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已被停職審查。
提起公訴
2013年9月3日北京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涉嫌受賄4755萬元,已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自張曙光落馬後,其案情一直未被披露,此次起訴,這名鐵路巨貪的腐敗歷程終於被揭示。
據指控,張曙光的受賄多達13起,時間跨度從2000年至2011年落馬前,受賄數額總計4755萬元,行賄者多是民營企業,在高鐵“躍進”過程中,張曙光把許多高鐵項目交給多家私企,使這些企業從中獲取利潤,張本人則從中收些功勞錢,而所有的利益最終都通過高鐵的採購得以掩蓋。
開庭審理
2013年9月10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涉嫌受賄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張曙光共獲贓款折合人民幣475萬餘元。張曙光當庭認罪,對指控沒有異議。
“都是事實,我全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當庭認罪。庭審中,張曙光本人供述及其行賄人證明,2007年和2009年,張曙光兩度參加中科院院士的評選,並為此多次行賄,總額高達2300萬元。
一審判決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套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戈建鳴、王建新等人給予的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7181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依法減刑
2017年7月25日,依據法務部燕城監獄減刑建議和法務部監獄管理局審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法務部燕城監獄以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張曙光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曙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於2014年12月16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張曙光沒有故意犯罪。本院認為,罪犯張曙光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張曙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