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華[江西鄱陽縣原縣長]

張新華[江西鄱陽縣原縣長]

張新華,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於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漢族,大學文化。曾任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政府縣長、婺源縣委副書記。 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2014年5月12日提起公訴。2014年7月4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人物履歷

2002年11月至2007年8月張新華任婺源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7年8月至2011年6月張新華任婺源縣縣委副書記,

2011年6月9日被中共上饒市委任命為鄱陽縣委委員、常委、副書記,

2011年9月6日被中共鄱陽縣任命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為縣人民政府縣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4日,上饒市紀檢監察機關對江西鄱陽縣原縣長張新華德進行立案查處,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以贛檢鐵分刑訴(2014)第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新華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12日向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4年7月4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被告人張新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186萬元、港幣3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新華在審查期間如實供述同種較重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退繳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該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新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二、贓款人民幣一百八十六萬、港幣三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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