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0.12——1973.12,山東省煙臺粉沫冶金廠工人、文書;
1973.12——1976.08,山東省煙臺二鎖廠黨支部委員、團支部書記;
1976.08——1976.12,山東省煙臺市(縣級)二輕局政工科幹事;
1976.12——1983.09,山東省煙臺市(縣級)委宣傳部幹事;
1983.09——1985.08,山東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5.08——1987.06,山東省煙臺市委組織部幹事;
1987.06——1990.03,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委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秘書;
1990.03——1992.11,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3.04,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委副書記;
1993.04——1997.12,山東省煙臺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其間:1995.09—1997.12在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12——2001.01,山東省煙臺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1.01——2003.02,山東省煙臺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003.02——2006.09,山東省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03—2004.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6.09——2007.01,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11.01,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1.02——2013.02,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2013.02——2018.02,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共山東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8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特別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張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建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