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依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有關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和省、市政府頒發的房地產法規所規定的內容,監督檢查依法轉讓、抵押、租賃等房產交易活動;
(3)負責全市區域內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4)對全市區域內房地產進行登記、辦理變更、測繪、發證、驗證和檔案資料匯集等管理工作;
(5)代表政府向業主統一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房屋他項權證;
(6)負責全市房產檔案管理。
(3)負責全市區域內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4)對全市區域內房地產進行登記、辦理變更、測繪、發證、驗證和檔案資料匯集等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房產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