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

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

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是張家口市委組織部牽頭成立的一家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於2017年2月21日,是各民間慈善團體與政府的橋樑與紐帶,地址位於河北省張家口市經開區。

聯合會會介紹

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是張家口市委組織部牽頭成立的一家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立於2017年2月21日,是各民間慈善團體與政府的橋樑與紐帶,地址位於河北省張家口市經開區。

活動 活動

本聯合會是由張家口範圍內從事慈善義務服務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張家口市慈善義工聯合會致力於服務政府及各民間慈善團體,致力於進行政府的職能補充,對各民間慈善團體進行幫扶活動。

組織架構

黨委書記、會長:賈慶賀(中共黨員,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黨委書記、會長,北京巔峰應急救援隊隊長,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一屆青聯委員,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張家口市第十一屆政協委員,2016年北京十大最美義工、2016年河北省扶貧攻堅優秀個人、2017年張家口市十佳退伍軍人)

副會長:喬獻文(北京北莊戶金盛農林科技有限公司總裁)

副會長:李占飛(京城廣廈房地產集團 董事長)

副會長:夏栩飛(北京金舟消防工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副會長:趙飛(張家口市宸鵬佳禾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董事長)

監 事:王慶玲

秘書長:陸洋

秘書處下設會員部、宣傳部、行政部、財務部、項目部、法務部、外聯部等部門。截止2018年10月,組建義工團隊110支,整合自張家口市區及各縣區義工團隊70支,註冊義工6800餘人。

2017年7月13日成立黨委,下設十三個黨支部。

聯合會已成立經開、崇禮、萬全、陽原、橋東五個地域性樞紐平台,成立助老專委會、助殘專委會、青少年發展專委會、冬奧英語專委會、環保專委會、應急救援總隊、文化發展專委會、雙工發展專委會八個專業委員會。

主管單位:張家口市委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工委 張家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共青團張家口市委員會 張家口市民政局

指導單位:張家口市體育局 張家口市總工會 張家口市青年聯合會 張家口市婦女聯合會 張家口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張家口市工商業聯合會 張家口市殘疾人聯合會

顧問單位:張家口市籌辦冬奧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工作內容

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主要參照北京市慈善義工聯合會的運行模式,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法,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等形式,承接一些社會公共服務,並根據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後由政府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契約管理、評估兌現”。

一、在全市重大活動期間,組織義工參與服務。

二、建設張家口慈善義工註冊平台,與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市的慈善義工協會聯網對接,實現活動共享、義工共享、資源共享、義工服務共享、義工工時兌換共享。

三、服務現有的民間慈善公益組織,構建政府和民間慈善公益組織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政府和民間慈善公益組織提供雙向服務。

四、協助指導有意願成立義工隊的組織成立義工隊,將暫時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民間社團吸納為協會二級組織,在我市孵化一批“5A”級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組織。

五、堅持開展系列“月主題”公益活動,為廣大市民提供人人可以參與、天天都有活動的大眾社會服務平台。

六、設立服務孤寡老人、服務殘疾人、關愛孤兒等項目,為政府公共職能作補充。

聯合會章程

張家口慈善義工 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聯合會定名為:張家口慈善義工聯合會。

英文譯名為:ZhangJiakou Charity Volunteer Federation.縮寫為:ZJKCVF.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張家口範圍內從事慈善義務服務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和慈善公益組織提供雙向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協調各會員之間的關係,組織各會員單位開展全市性慈善義工活動,發揮慈善義工組織的管理、指導、服務、協調的作用。

第四條本聯合會接受相關單位的業務指導,接受張家口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辦公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經開區朝陽西大街鳳凰城15A號樓,郵編:0750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合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義工概念、意義、資格、工作的宣傳活動,不斷壯大從事慈善事業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對慈善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三)組織本聯合會會員重點開展社區慈善和義務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符合本聯合會宗旨的社會義務服務工作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四)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通過本聯合會捐贈的賑災款物;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五)按有關規定扶貧濟困,重點扶助社區弱勢群體。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六)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全社會弱勢群體及人類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慈善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慈善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義工組成義工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聯合會會員或其它機構合作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市場經濟實體和社會經濟實體,拓展籌措慈善資金渠道;

(八)實施對聯合會會員義務服務工作的時間儲蓄,激勵會員積極參與義務服務工作;

(九)組織慈善宣傳,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獎勵優秀義工人才及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聯合會;

(十)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參與慈善救援活動;

(十一)本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在本聯合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的權利;

(二)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監督本聯合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聲譽及形象;

(三)介紹本聯合會,宣傳、發展義務服務工作的義務;

(四)參加一定量義務服務工作的義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法或有損本聯合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聯合會理事、監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聯合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聯合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聯合會暫不設常務理事會,待條件成熟後再設立。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聯合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理事會制定的會費繳納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聯合會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7年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聯合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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