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澤執字第489號
申請執行人張吉紅。
被執行人宋飛。
申請執行人張吉紅與被執行人宋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澤民初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書,要求被執行人宋飛返還張吉紅人民幣40000元。判決書生效後宋飛未履行,張吉紅於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被執行人宋飛在銀行無存款也無個人財產可供執行,本人又長期不在住所地居住現下落不明,暫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對其未履行的欠款41365.6元申請執行人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隨時向本院申請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本次執行程式終結。
後立即生效。
執行員靳利方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許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