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底

運商例向坐商租引配鹽,每引一道給銀二十兩,由商總收租,作為課稅羨截,領繳引費,及官吏委員提課規費、商局公費。 餘數二兩,分交各坐商,稱為引底。 光緒初,四川總督丁寶楨改行官運商銷,所定章程十五條內有刪減引底一項,擬全革引底,惟因年久,姑準暫存一兩。

清代四川鹽課之一。運商例向坐商租引配鹽,每引一道給銀二十兩,由商總收租,作為課稅羨截,領繳引費,及官吏委員提課規費、商局公費。餘數二兩,分交各坐商,稱為引底。光緒初,四川總督丁寶楨改行官運商銷,所定章程十五條內有刪減引底一項,擬全革引底,惟因年久,姑準暫存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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