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技術規程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技術規程規定了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的原則、主要內容、方法和基本要求。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內的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技術規程

1 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的原則、主要內容、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內的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程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程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程,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程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程。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914—85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607—89 漁業水質標準
GB 12763.1—7 海洋調查規範
GB/T 13909 海洋調查規範 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
GB/T 14914 海濱觀測規範
GB 17378.1—7 海洋監測規範
GB 50021—94 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GB XXXXXX 海洋沉積物質量
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
JTJ 226—97 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範
GWKB 4—2000 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控制標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程 國家海洋局 2002年

3 術語

下列術語適用於本規程。
3.1 縱向 longitudinal direction
平行於海岸線方向或潮流主流方向的方向。
3.2 橫向 traverse direction
垂直於海岸線或潮流主流方向的方向。
3.3 特徵參數characteristic parameter
依據建設項目項目特點和建設項目所處海域自然環境特徵選定的監測參數。

4 總則

4.1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跟蹤監測的目的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的目的是通過對由於建設項目的施工和運營而對海洋環境產生的影響的跟蹤監測,了解和掌握建設項目在其施工期和運營期對海洋水文動力、水質、沉積物和生物的影響,評價其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
4.2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跟蹤監測的要求
4.2.1 特徵參數的確定
由於建設項目的性質、施工和生產工藝等情況的不同,施工期和運營期所產生的污染物也不同,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的重點也就不同。因此,在進行跟蹤監測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方式、生產工藝流程、施工期和運營期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等情況確定施工期和運營期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施工期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應為因建設項目施工排放的污染物,如懸浮物等;運營期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就是建設項目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對於明顯改變岸線和海底地形的建設項目還應將水文動力要素(如海流、水深)作為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對於建設項目附近海域存在生態敏感區的應將生物項目作為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
4.2.2 特徵參數的監測頻率
建設項目項目施工初期應對特徵參數進行高密度的跟蹤監測。

5 監測方案設計

5.1 監測範圍
縱向:距離建設項目所處海域外緣兩側分別不小於一個潮程
L=V×3600×6………………………………………………………………………………………(1)
L=V×3600×12………………………………………………………………………………………(2)
其中:L—潮程(m);
v—一個潮周期內的平均流速(m/s)。
式(1)適用於半日潮流海區,式(2)適用於全日潮流海區。
橫向:距離建設項目所處海域外緣兩側(海岸建設項目為向海一側)分別不小於1km。
實際監測範圍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5.2 站位布設原則
5.2.1 斷面布設
5.2.1.1 水文監測項目的斷面布設
橫向不少於3個斷面,其中經過建設項目所處海域中心點為主斷面,兩側分別不少於1個。
5.2.1.2 水質監測項目的斷面布設
垂直於縱向設3~5個斷面,其中經過建設項目所處海域中心點為主斷面,其他斷面在主斷面兩側各設1~2個。
5.2.2 站位布設
站位布設應掌握以下原則,同時可參考下述方法布設:
a)布設的站位應具有代表性。
b)在監測範圍內,以最少的測站所獲取的監測數據能夠滿足監測的要求。
c)儘可能使用歷史資料。
d)如果監測範圍記憶體在生態敏感區,應適當增加生態敏感區的測站數。
5.2.2.1 水文監測項目的站位布設
主斷面上設連續測站1~3個,其它斷面設連續測站1個,大面測站1~3個。其中連續測站兼大面測站(以下同)。站的間距不小於監測範圍的1/3。
5.2.2.2 水質監測項目的站位布設
主斷面上設連續測站1個,其他斷面是否設連續測站視具體情況而定;每個斷面設大面測站不少於3個。站的間距,應自建設項目所處海域中心點向外由密到疏。
5.2.2.3 沉積物和生物監測項目的站位布設
可在每個水質斷面中選取1~3個測站。
5.3 監測項目
首先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方式、施工和生產工藝、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施工期和運營期排放的污染物種類等情況確定該建設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跟蹤監測的重點項目。下述監測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
5.3.1 水文監測項目
水色、透明度、懸浮物及根據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和建設項目的特點選定的特徵參數。
5.3.2 水質監測項目
銅、鉛、鎘、石油類以及根據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和建設項目各階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徵選定的特徵參數。
5.3.3 沉積物監測項目
銅、鉛、鎘、石油類以及依據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和建設項目各階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徵選定的特徵參數。
5.3.4 生物監測項目
葉綠素a、浮遊動物、浮游植物、底棲生物以及依據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和建設項目各階段排放的污染物特徵選定的特徵參數。
5.4 監測時間與頻率
5.4.1 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需在建設項目開始施工前選擇大潮和小潮期進行一次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5.4.2 監測時間與頻率
5.4.2.1 水文項目
建設項目施工開始後的大潮和小潮期進行,施工期每個季節選擇大、小潮各進行一次。施工結束後進行一次後評估監測,以後的跟蹤監測視後評估監測結果而定。
5.4.2.2 水質項目
施工期大於一年的建設項目至少在施工期內的每個潮汐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進行大、小潮期的監測。施工結束後進行一次後評估監測。施工初期,可根據工程規模、工程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狀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複雜程度等情況,適當加大特徵參數的監測頻率。運營期至少在一個潮汐年的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進行一次大、小潮期的監測。以後可根據前幾次的監測結果,適當加大和減小監測頻率。
5.4.2.3 沉積物項目
沉積物項目在施工開始時進行一次,施工期每年監測一次,運行期每兩年監測一次。對於明顯改變海底地形的建設項目應適當加大監測頻率。
5.4.2.4 生物項目
生物項目可參照水質項目適當減少監測頻率。對監測範圍記憶體在生態敏感區的建設項目應加大生態敏感區內各測站的監測頻率。
5.4.3 臨時監測
如遇建設項目施工或生產的特殊情況(如施工進度加快等)應及時進行臨時跟蹤監測。
5.5 數據分析測試與質量保證
數據分析測試與質量保證應滿足下列標準的的要求:
——GB 17378.2~7 海洋監測規範
——GB 12763.7 海洋調查規範
——GB/T 13909—92 海洋調查規範 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
5.6 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和引用標準見表1。
表1 監測項目分析方法

監測項目 分析方法 引用標準
水色 比色法 GB 17378.4
透明度 目測法 GB 17378.4
懸浮物 重量法 GB 17378.4
油類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7378.4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7378.4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7378.4
無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7378.4
葉綠素a 螢光分光光度法或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 GB 17378.4

6 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6.1 水文項目評價
由於目前國內外都沒有相應的評價標準,因此可根據跟蹤監測結果定性地描述建設項目對岸線和地形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指出其潛在的危害性。
6.2 水質評價
6.2.1 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評價標準採用 GB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目前國內尚無相應標準的監測參數可參照臨時標準或國外標準進行評價。
評價方法:採用單項水質參數評價的標準指數法。有多項水質參數評價的需求時,可參考採用冪指數法、加權平均法、向量模法和算術平均法等方法。
6.3 沉積物評價
6.3.1 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評價標準採用GB*****海洋沉積物標準。目前國內尚無相應標準的監測參數可參照臨時標準或國外標準進行評價。
評價方法採用單項參數標準指數法;同時應結合環境質量標準和海域功能區劃的要求綜合評價各監測項目對沉積環境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
6.4 生物評價
6.4.1 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評價標準採用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目前國內尚無相應標準的監測參數可參照臨時標準或國外標準進行評價。
評價方法可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具體方法參見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規程。

7 報告書格式與內容

7.1 文本格式
7.1.1 文本規格
文本外形尺寸為A4(210mm×297mm)。
7.1.2 封面格式
第一行書寫:××工程(一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二行書寫: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報告書(一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三行書寫:報告編制單位全稱(三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四行書寫:××××年××月(四號宋體、加黑,居中);
第五行書寫:中國,空一格,××(編制單位所在地名)(整行內容四號宋體、加黑,居中);
以上各行間距應適宜,保持整個封面美觀。
7.1.3 封里1格式與內容
分行寫清:報告編制單位監測資質證書等級與編號:××××;編制單位負責人:×××;監測機構負責人:×××;本項監測總負責人:×××;本項監測技術總負責人:×××;報告書審核人:×××;編制人:×××,……(以上全部內容:四號宋體、左對齊)。
7.1.4 封里2格式與內容
監測資質證書彩印件(A4規格)。
7.1.5 封里3格式與內容
各專題報告名稱、協作單位全稱、負責人(四號宋體、左對齊)。
7.1.6 封里4格式與內容
報告個章節編制人、審核人(四號宋體、左對齊)。
7.2 報告書各章節內容
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如有必要,其中的部分章節可另行編製成冊。依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跟蹤監測的具體內容,可對下列章節和內容進行適當增減。
7.2.1 總則
總則應全面、概要地反映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跟蹤監測任務的由來,監測的目的與依據,重點監測內容,採用的評價標準與評價方法。本章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監測任務由來。
b) 建設項目的性質
c) 跟蹤監測的目的與意義。
d) 監測範圍、時間和頻率。
e) 監測內容與監測重點。
f) 環境保護目標。
h) 採用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
7.2.2 建設項目工程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建設項目概況。包括建設項目的名稱、地點、地理位置(附平面圖),建設規模(擴建項目應說明原有規模)、總體布置(附平面圖),海域使用面積、涉及的陸域面積、工程建設方案,工程施工方案及作業時間,生產工藝、工藝過程(附工藝流程圖)及水平,海岸及海中建築物分布情況,海洋資源和海域開發利用情況及發展規劃,水的用量與平衡情況等。
b) 建設項目性質。闡明建設項目屬於控制、利用海水、海床和底土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等類型,控制和利用方式等。詳細分析建設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產生的環境影響要素;列出施工期和運營期污染源與污染物清單,確定對重點監測項目篩選方法的要求等。
c) 附屬工程布局。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涉及的倉儲、住宅、交通等情況。
d) 建設項目對海洋功能利用分析。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對海洋功能的利用類別和程度等。
7.2.3 建設項目周邊海域環境概況
包括自然環境狀況和社會經濟狀況
自然環境現狀主要包括:海岸岸灘、岸線、地形、地質、地貌狀況;海域水文動力狀況;氣候與氣象情況;灘涂、海岸帶和海域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情況,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療養區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設施情況,人群健康狀況等。
社會經濟狀況主要包括:現有工礦企業和生活居住區的分布情況,人口密度,海域利用情況,交通運輸情況及其它社會經濟活動狀況,其它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現狀等。
7.2.4 建設項目海域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開發利用現狀
詳細闡述建設項目周圍海域海洋功能區劃、各種開發利用類型和程度、建設項目對海洋功能和海洋開發可能產生的作用與影響等。
7.2.5 建設項目周圍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與環境質量目標 
詳細闡明以下內容:
a) 建設項目周圍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在建設項目周圍海域具有當地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時,按照規劃確定建設項目周圍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具體目標及其要求;在當地的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未具體到建設項目周圍海域時,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確定其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及其要求。
b) 建設項目周圍海域海洋環境質量保護。按照建設項目影響海域的海洋生態質量狀況,生態環境與環境敏感區狀況,環境敏感目標與分布,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及其他政治文化設施情況,人群健康狀況和地方病情況,其它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現狀,詳細闡明海洋環境質量保護的目標、對象和標準。
7.2.6 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問題識別與分析
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建設項目所處海域的自然環境特徵,詳細分析建設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的主要環境影響問題,確定跟蹤監測的特徵參數。
7.2.7 監測方案設計
7.2.7.1 監測站位布設
給出站位平面示意圖和站位表,並輔以必要的說明(或備註)。
7.2.7.2 監測參數
根據掌握的歷史資料和建設項目的特點列出各單項監測參數。
7.2.7.3 監測時間和頻率
給出首次監測時間和此後的監測計畫以及臨時監測計畫。說明監測頻率調整的原則依據。
7.2.8 質量保證
詳細說明整個監測過程的全程質量保證措施。
7.2.9 現狀調查與評價
根據現狀調查結果全面詳細評價建設項目附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現狀,特別是與建設項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有關的要素的評價應更詳細更全面。
7.2.10 建設項目各單項環境影響評價
詳細闡明建設項目各階段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範圍、方法、標準和評價結論;詳細闡明各階段重點評價要素對海洋水文動力、水質、沉積物、生態等環境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詳細闡明建設項目各階段特徵參數的影響範圍、影響程度和評價結論。並分析採取對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a) 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
b)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範圍、時段和採用的評價標準。
d) 環境影響評價重點項目及其特性。
e) 各階段特徵參數對水質、沉積物、生態等環境的影響評價。
f) 建設項目對海洋水文動力條件、岸線變化、岸灘穩定性及海底穩定性的影響評價。為避免或減輕建設項目各階段對海洋水文動力、水質、沉積物、生態等環境的影響所採取對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分析。
7.2.11 綜合評價
綜合分析與評價建設項目各階段對海洋水文動力、水質、沉積物、生態等環境的影響與評價。給出建設項目各階段環境影響綜合分析與評價結論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建議
7.2.12 環境影響跟蹤監測檔案
7.2.12.1 建設項目跟蹤監測委託函
7.2.12.2 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
7.2.12.3 提交的跟蹤監測檔案
7.2.12.4 監測數據和報表
7.2.13 附屬檔案、附圖、附表
7.2.1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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